总局公布九起养老服务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26-09-03 11:03:32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案情评析:本案是打击健康养生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件。当事人借助免费体验模式,对普通家用电器宣称具备可辅助治疗、预防癌症等功效,极易误导病患及中老年群体,严重威胁其身体健康,同时破坏健康产品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严厉惩治了不法经营者侵害病患与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理性甄别养生仪器各类营销宣传。
六、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肇庆市康轩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肇庆市康轩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和“5红混合即食麦片”,通过派发鸡蛋、免费体验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接受理疗(即“坐机”)服务,以播放宣传视频、现场口头讲解的方式,宣称案涉“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具备“降血压、降血糖、治疗失眠”等功效,“5红混合即食麦片”具备“降胆固醇、降血脂”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实上述医疗器械、普通食品具备其所宣传的相关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案情评析:本案是规范养老健康消费市场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将二类医疗器械、普通预包装食品虚假包装为具有疾病治疗、调理功效的“神器”,诱导老年人消费,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有效守护了老年消费群体的财产安全与身心健康,规范了养老健康消费市场秩序。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查处吴忠市红寺堡区益圣康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7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吴忠市红寺堡区益圣康养生馆(以下称当事人)在宣传其服务项目时,违规将普通消毒产品夸大宣传为“可调理脑梗后遗症、近视眼、红眼病、飞蚊症、牛皮癣、失眠多梦、乳腺结节、富贵包、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高尿酸、腰椎疼痛”等疾病的产品,混淆消毒产品与医用药品的本质区别,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案情评析:本案是打击消毒产品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宣称普通消毒产品能够调理多种病症,刻意模糊消毒产品与医用药品的本质界限,极易误导患病消费者轻信产品功效而放弃正规就医,可能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办,为消毒产品宣传经营划定法律红线,规范消毒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广大消费者分清消毒产品与药品的功能差异,增强风险辨别意识。
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科治好贸易有限公司丰台咨询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科治好贸易有限公司丰台咨询分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线下门店组织工作人员以体验名义,向老年人群体宣传其高压电位治疗仪具有疾病治理功效,相关宣传内容与该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其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涉嫌对其在售高压电位治疗仪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案情评析:本案是查处面向老年群体实施线下隐蔽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查办,进一步明晰经营主体宣传合规边界,督促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产品注册证、说明书载明内容开展宣传,严禁通过口头宣讲、体验式推介等隐蔽手段虚构产品治疗功效,有力打击不法商家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川县艾丽森养生美容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灵川县市场监管局对灵川县艾丽森养生美容中心(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碧波庭内在按摩仪”上标注有“本产品非医疗器械,请勿从事医疗行为与急救”字样。但当事人通过微信发送给群众的PPT文件中有“经络通,百病消;温经活血、常见疾病治疗、比如炎症、皮肤病、补阳气;4DX棒+迷你小神吹专门对面部提升收紧、淡化鱼尾纹、淡化法令纹、特别对于眼部青光眼、白内障、飞蚊症、眼部发炎等有奇效”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按摩仪宣称效果的证明材料,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案情评析:本案系查处养生美容机构依托微信开展一对一精准虚假营销的典型案件。当事人通过微信私聊定向推送治病话术,刻意将普通按摩放松工具包装成治病器械误导消费者,极易致使消费者放弃正规诊疗、延误就医,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办,及时切断违法营销传播链条,防止更多消费者遭受话术蒙蔽,既切实保护消费者财产权益,也对同类营销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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