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被骗入传销陷阱 姐姐找人拘禁上线被捕
http://www.dsblog.net 2006-03-21 09:39:00
    弟弟被骗去做传销,姐姐找人非法拘禁骗人者,并逼其写下一万元欠条。2006年3月20日,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景波、曹景军、王平、王艳鑫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二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5日,被害人李国春以让王景波到辽宁盖州市去卖鱼为由,将被告人王景波骗到盖州市,王景波到盖州后,才得知是为一组织推销化妆品,李国春安排其听传销课,之后王景波按要求向该组织交纳2900元“会费”(该会费不退),并争取发展“下线”。被告人王艳鑫(王景波的姐姐)得知这一情况后劝说王景波回家未果,遂决定将王景波及李国春强行带回建平,并找到被告人曹景军,将该事告诉了曹景军。曹景军又找来被告人王平等人。8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景军、王平、王艳鑫等租车从建平县赶到盖州市,将被害人李国春、被告人王景波强行从盖州市拉回建平县。被告人王景波伙同曹景军、王平、王艳鑫向李国春索要王景波交纳的“会费”、食宿费、及到盖州的费用,共计一万元,并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至次日晚8时许,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曹景军、王平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在被害人李国春被迫写下一万元欠条之后,四被告人才将其放回。后经他人调解,被害人付给曹景军、王艳鑫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此款全部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景军、王平、王艳鑫、王景波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景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平、王艳鑫、王景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景军、王平、王艳鑫、王景波认罪,并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5日,被害人李国春以让王景波到辽宁盖州市去卖鱼为由,将被告人王景波骗到盖州市,王景波到盖州后,才得知是为一组织推销化妆品,李国春安排其听传销课,之后王景波按要求向该组织交纳2900元“会费”(该会费不退),并争取发展“下线”。被告人王艳鑫(王景波的姐姐)得知这一情况后劝说王景波回家未果,遂决定将王景波及李国春强行带回建平,并找到被告人曹景军,将该事告诉了曹景军。曹景军又找来被告人王平等人。8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景军、王平、王艳鑫等租车从建平县赶到盖州市,将被害人李国春、被告人王景波强行从盖州市拉回建平县。被告人王景波伙同曹景军、王平、王艳鑫向李国春索要王景波交纳的“会费”、食宿费、及到盖州的费用,共计一万元,并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至次日晚8时许,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曹景军、王平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在被害人李国春被迫写下一万元欠条之后,四被告人才将其放回。后经他人调解,被害人付给曹景军、王艳鑫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此款全部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景军、王平、王艳鑫、王景波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景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平、王艳鑫、王景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景军、王平、王艳鑫、王景波认罪,并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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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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