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工商提醒:为传销提供场所将重罚
http://www.dsblog.net 2008-08-20 09:55:47
18日,广陵工商分局城南工商所与公安部门联合在曲江南路一宿舍大院内查处了两个传销窝点,并对传销人员进行了查处教育。据反映,仅7月下旬以来,传销人员多次在该宿舍大院的两幢居民楼内活动。
给传销人员提供经营活动场所,也要承担责任。广陵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房屋出租人向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属于违法活动,一旦发现,房屋予以查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此,该负责人提醒房屋出租人,要行动起来自查自纠有无违法行为,如发现传销活动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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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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