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陈永松被判刑三年
http://www.dsblog.net 2008-08-26 10:00:37
婺源县法院前不久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永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2006年10月,陈永松在婺源县开设了“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并规定,只要购买1单(650元为1单)和交纳50元会员卡费,就可以成为连锁公司的优惠顾客(即会员)。同时规定会员按A、B区逐级发展下线,会员按所处层次和A、B区买单业绩定期领取补贴奖、岗位津贴奖和组织奖等,并参加分红。在陈永松的操纵下,该连锁店很快就发展了5名骨干,形成了“金字塔”型的传销网络,传销金额达74万余元,陈永松从中获利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松的行为,是《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禁止性传销行为。陈永松是连锁店的组织经营者,利用传销诱惑力大、欺骗性强和隐蔽性的特点,积极发展下线优惠顾客(会员),从中非法获利,构成以传销为手段的非法经营罪。于是作出前述判决。
说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以加盟连锁店的方式组织经营,积极发展下线,进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系《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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