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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款4.5亿 是否传销成亿霖传销案庭审焦点

http://www.dsblog.net 2008-09-26 08:55:23

 
商报记者 郭莹/文 王晓莹/图

  两年时间,销售林地42.2万亩,遍及9个省市,涉案资金计16.8亿元,购林人数达2.2万人,其中北京多达1.8万余人。本周一,北京市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传销”案件——亿霖木业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亿霖集团28名“部长级”以上的骨干受审,因案情复杂,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审理时间需要持续一个星期。组织“托管造林”的28名骨干被控何罪?案件审理目前进展如何?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有哪些?近日,记者就案件相关关注点进行了采访。

 

  审计结果是否客观

  昨日,案件审判进入了最关键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指认赵鹏运非法经营的证据。通过对亿霖公司的财物状况进行审计,公诉机关认为赵鹏运等人非法获利达16.8亿元。

  对于这份证据,辩护律师们一致认为,审计报告的结果不真实。律师们表示,公安机关的证据证明,亿霖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曾主动退还了一部分没办下林权证的购林者的钱,但在公诉机关计算的数额中,这些钱没被扣除。此外,审计报告中表明,审计公司是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只对审计过程负责,不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律师们还提出,亿霖经营情况的统计数据是公安机关从一名会计人员的家用电脑中得到的,并非公司账目,因此,不应被采信。

  工商局说明是否有效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市工商局出具的说明,认定亿霖木业的经营活动属于传销。

  对此,辩护律师们认为,这份证据与工商局之前的认定情况相驳。在此之前,工商局曾明确表示,亿霖的经营活动属正常商业经营活动,不属于传销。律师们同时提请法庭注意,工商部门做出的认定来自公安机关的材料,并非自己调查获得。

  经营行为是否属传销

  公诉机关认为,28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变相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28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第一被告赵鹏运曾因传销获刑1年10个月,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对于“变相传销”的指控,辩护律师们表示,“变相传销”的说法出现在2001年最高法做出对传销行为定罪的司法解释之前,现在这种说法已不存在了。

  另外,从亿霖的经营情况看,亿霖公司的人员等级只分4级,和正常单位的上下级关系一样,很多员工是直接应聘到公司的。公司员工的收入是按销售林地的销售业绩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其发展了多少个下线。

  但据公诉机关了解,亿霖在对买林人进行介绍时,都会宣称自己的经营方式既不是传销,也不是直销,而是林业改革的特殊方式,叫做“托管合作”。在他们的销售分部下设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4级销售人员,上级收入取决于下级销售业绩;收取入门费;集体授课或一对一贴身帮教。

  传销不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赵运恒告诉记者:“像亿霖这样以造林为幌子,拉人头骗钱的案子,以前就有,当时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但随着《禁止传销条例》的公布,最高法将传销行为定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

  企业在没取得专项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国家管制的一些商品,比如石油、烟草等特殊商品,或者经营一些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会被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这是法律上对非法经营罪的一般规定,但对于其他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法律也把它归为非法经营罪。”赵运恒解释说,传销正好是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典型情况,因此现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亿霖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并为一部分人办理了林权证,但公司并没有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上级的收入全部是来自下级从买林者处收取的入门费,“这是传销行为最典型的特点”。

  我国一直以来对传销活动持严厉打击态度,但允许企业以直销方式进行经营。与传销拉人头、收入伙费、没有正当商业行为不同的是,直销是在商业经营行为中,通过所销售的商品盈利,是一种按销售业绩进行利益分配的经营行为。“传销人员经常给自己的违法行为穿上美丽的外衣,他们许以投资者高额回报,但却隐瞒投资风险。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却不停地发展成员,按人头提成,不为社会创造任何经济效益。”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传销行为及处理方式

  国务院2005年发布《禁止传销条例》,其中规定: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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