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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意义重大

http://www.dsblog.net 2009-03-04 13:38:05

  本报讯 近日,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工商机关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2554件,取缔传销窝点2万余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40余万人次。但是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传销活动仍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蔓延,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只有坚决打击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才能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

  这位负责人指出,《刑法》设立专门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意义重大,有利于形成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层次分明的打击传销法律体系,即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依照《刑法》严厉处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违法行为和一般参与传销者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和教育挽救。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设立,有效解决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从而更加坚决地遏制传销活动。设立单独罪名对于统一证据标准和判罚尺度、威慑不法分子、警示教育群众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关专家认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对传销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往往难以准确判定。美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针对“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传销行为的法律规定。

  媒体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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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175289787 2009-03-05 15:18:24   投诉 支持(228)
    完美的品牌做大了后,现在有很多假的完美产品,双如最近报异假完美芦荟胶事件。请大家注意,不要被这些假东西骗了,要买完美的产品就到完美专卖店去。以实价买,不要贪小便宜在外面买,不然买到了假货就不要来损完美公司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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