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22省市涉金6.8亿 获刑8年罚金3000万
http://www.dsblog.net 2009-03-06 10:05:58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以传销形式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李国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
2006年2月,李国良伙同王晓民(在逃)、高瑞才(另案处理)成立了北京百姓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李国良任法人代表,王晓民任总经理,采取“卖二赠一”的购物返赠营销模式(简称A计划)销售“百顺丹”(一种保健食品):消费者向公司交3600元即成为销售百顺丹的加盟店;消费者每消费360元,返还80元,最多可以得到29次返赠。2006年3月,天地投资公司被工商部门勒令停止运营。
为了使A计划的经营延续,李国良、王晓民等人对A计划的销售模式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后,提出了“增值消费、互惠营销”的营销模式(简称B计划),即消费者在公司每消费360元,可成为公司的优惠顾客,简称“惠员”,可参与公司开展的“增值消费、互惠营销”促销活动,有12次返赠的机会,每次45元,实行周结周发。为使传销活动的范围迅速扩大,李国良等人还设置了配送E站、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市场督导等级别,依据各级别的销售业绩和发展人数或站点个数,逐级提取不同种类的津贴和晋升级别。
为了执行B计划,李国良和王晓民还于2006年3月22日注册成立了北京百姓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国良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王晓民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工作。
为保证B计划的实施,天地商务公司以李国良等人的名字共开设了27张个人银行卡,用于B计划资金的进出;派人到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北、安徽、天津、徐州、南京等地开拓市场发展下线,对各地E站及消费者进行培训。
截至案发,李国良等人发展的下线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各级加盟店2238家,非法经营额达6.8亿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为,李国良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不同级别的“惠员”和E站,又规定在上下线E站之间可依经营业绩按单提成,其经营行为已符合传销的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李国良等人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在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发展了下线,涉及面广,参与人员众多,非法经营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李国良积极策划营销模式,并决定付诸实施,在非法经营活动中又直接参与领导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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