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传销不妨“降低门槛提高处罚”
http://www.dsblog.net 2009-04-10 08:00:37
近来,传销“回潮”来势汹汹,令人关注,而工商人员发现后,因无有效处罚手段,只能一赶了之。专家认为:现有法律打击力度仍然偏轻,打击门槛偏高,打击留有空白,致使传销活动屡打不绝(4月9日《楚天都市报》)。
综合看来,“打击门槛偏高”是传销活动猖獗的症结所在。对传销的打击,虽然“采取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齐抓共管”的方式,但很多时候,是靠工商部门冲在前面,无法处理,只能简单驱散。正因“门槛高”,底层传销人员才产生了“反正你不敢把我怎样”的心态,于是肆无忌惮与执法人员捉迷藏。而症结之症结,则是眼下对传销的“定性”存在某种偏误。
人们大多对传销有所耳闻甚至眼见,例如通过发展“下线”直销商品,通过洗脑、唱励志歌、强化培训等方式对传销人员进行精神控制。于是很容易形成一种误解:传销是一种经济活动,传销系自愿参加并自愿从事。百姓可以误解而相关部门不能误判,大量事实、尤其金融危机背景下新的事实表明,传销的性质早已发生演变,不再是一般的非法经济行为,而是对社会危害巨大的刑事犯罪。
笔者以为,对传销的“打击门槛”理应降低,抑或说并非降低,而是将传销组织犯罪性质的认定升高,对传销头目不妨以勒索罪惩处,提高处罚金额,等等。因为传销活动中,传销人员被诱骗入局的例子数不胜数,一进了窝子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被限制行动,在威胁中哄骗家人寄钱来,相当于获取自由的“赎金”,与变相绑架勒索无异。
诚然,如何重新认定变味的传销,有待于从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以及地方法规上解决问题。目前“齐抓共管”的思路固然全面,但实际上缺少一个明确的“主角儿”和责任人。如果有一个明确的强势责任人,比如公安部门强力介入,可能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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