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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推销“天津天狮”产品为幌子的传销骨干

http://www.dsblog.net 2009-12-21 10:07:39

  12月15日,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了以张某、郑某等人为首的5名传销组织骨干成员。这是县检察院首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罪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2009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郑某等人组织10余名传销人员从湖北襄樊至嘉善县进行传销活动,至11月已发展成为一个有70余名传销人员参与的传销组织。该非法组织在嘉善县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的化妆品为幌子,利用A级代理商、B级代理员、C级培训员、D级推广员、E级会员的“五级三阶制”营销模式,分别在我县魏塘街道浒弄社区、罗星街道子胥苑等地租赁民房开展传销活动,其中张某为B级代理员,直接领导该组织在嘉善地区的各项活动,郑某等3名C级培训员担任“家长”,负责传销活动和传销人员日常生活管理。11月7日晚,张某、郑某等人组织78名传销人员在魏塘街道某舞厅进行聚会活动时被执法部门查获。

  为有效打击传销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新罪名直接针对传销行为的组织和领导者,并将惩罚传销犯罪行为提高到组织、领导层次,且不像原来需要等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

  据了解,自今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和10月21日省公、检、法联合出台办案标准以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罪名批准逮捕传销人员在嘉兴市也属首次。

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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