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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布下快速巨富谎言 嘉兴近200人卷入

http://www.dsblog.net 2006-05-17 16:49:45

    

  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16日电 

  〖提示〗

  4月28日,南湖区法院对8名传销涉案者作出有罪判决。嘉兴警方和工商部门目前正对这起特大传销案的其他相关案件加紧查处。

  主犯入案之前曾遭其“手下”三次绑架,直接原因是下线欲索回被骗钱款。警方忧虑,传销组织被解散后,参与人员返乡后潜伏的后遗问题依然不容忽视。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日前提醒说:警惕非法传销,增强防范意识,不要相信任何通过参与传销快速致富的谎言。

  8人受刑

  “南湖区法院刚刚判好,已有8名涉案人员受到刑事追究。”5月10日,嘉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负责人叹了口气。

  从2005年8月采取强制措施算起,这起牵涉60多人、涉案值110多万元的传销案终于画上句号。

  4月28日,南湖区法院认定,从2004年4月起,李冰、沈某某组成“夫妻线”,以做通信电缆生意、服装生意等为幌子,从桐乡市等地物色下线人选并骗至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铜仁市等地,通过组织上课、游说等方式发展下线,并逐渐形成以李冰等人为上线的传销组织。

  从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以李冰、沈某某为“塔尖”的该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已达62人,涉及传销份额353份,传销金额1186900元。

  该传销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先后更名为“兴达贸易公司”、“意大利雪豹有限责任公司”、“中德合资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等,传销地点先后转移至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铜仁市等地。

  与其他传销组织一样,该组织以申购产品作为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条件,以拥有产品份数的多少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线从下线交纳的费用中提取报酬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2004年5月至9月,另有吴某某等6人先后通过申购产品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通过同样方式发展下线。“夫妻线”成为相当普遍的操作手法。

  作为主犯,李冰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不过,至案发,李冰夫妇获利仅为30000余元。

  崇福“地震”

  在此之前,嘉兴警方顺藤摸瓜,捣毁了这几个相同传销公司门下的另一金字塔尖式传销组织——另一起涉及人员更广的传销案件由此浮出水面。

  今年3月26日凌晨5时,犯罪嫌疑人徐某被桐乡警方从广西柳州押回嘉兴。据桐乡警方介绍,以徐某为首的传销组织在2004年5月到2005年5月一年时间,已将129人卷入其间,涉案金额达500多万元。

  其中,崇福镇人竟达百名,办案警员直接用“地震”形容惊讶。崇福人徐某的到案,宣告这件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基本告破。

  徐某传销犯罪集团的案发,源于一起群体上访事件。

  2005年6月23日上午,桐乡市公安局大门前人头攒动。40多名群众手持百余人的联名举报信,

  强烈要求政府惩办传销头目,讨回被骗钱财。部分人情绪激动。

  案情引起桐乡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警方在听取群众代表陈述时发现,这份百余人的联名举报信同时指向崇福镇人徐某。

  联名举报称,2005年春节前后,徐某以西部大开发、做建材生意为幌子,把崇福镇、海宁长安等地的100余名群众诱骗到贵州毕节、黔西等地,徐某等打着“意大利(香港)雪豹服饰有限公司”和“中德合资内蒙古宇航人集团高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的旗号,采用轮番“洗脑”的手段,将100余名群众诓入传销网络。每人受骗金额在3万至4万元不等,初步统计被骗总金额在500万元左右。

  更让警方惊讶的是,光桐乡崇福一个镇,卷入人数竟达百名。桐乡警方于2005年7月11日正式立案侦查。此案同时成为省公安厅督办案件。

  不日,涉案人员将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洗脑”内幕

  上访事件发生后,随着调查的深入,除徐某之外,一对叫彭某、王某的夫妇逐渐进入警方视野。

  警方掌握的证据表明,上述三人利用西部大开发的由头,以商铺便宜,税收、工商费用减免,拉请亲戚朋友入伙。此外参与人中不乏待业与“怀才不遇”者。

  与之前查处的传销案件相似,警方发现,参与者都经历了一周时间的“洗脑”。而在授课内容中,出现的是“连锁销售”的字眼。

  桐乡警方披露,100多人共陷同一传销泥沼,一切都源于把“骗术”套上光环的“洗脑术”。全程参与此案的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倪家荣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洗脑”和人身控制等措施成功率高达90%。

  “洗脑”,就是传销组织以种种手段,鼓吹通过传销迅速富裕的歪理,迷惑人的判断能力,改变人的思维方式、道德观念、行为方式,调动人的情感与情绪,激发人内心的欲望,使人对传销由怀疑到深信不疑。不仅认同其价值观,而且对其产生经济依赖、心理依赖、情感依赖,直至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

  据介绍,“洗脑”术之一就是精心物色传销对象。在传销组织中,发展“下线”被称作邀约“新朋友”。

  什么人最容易成为物色对象呢?据桐乡警方总结,“怀才不遇”者、下岗者、负债人和待业者是上线最感兴趣的。这些人多数对现状不满,对金钱的渴望远比一般人要高。在传销人员那里,“五同四友”(同学、同宗、同事、同乡、同好;朋友、酒友、战友、室友)因为彼此熟悉,防范心理较弱,最容易成为他们欺骗的对象。

  受害者李康(化名)说,我的亲戚说贵州生意好做,我就来了。来了之后集中在一个“家庭”里,7个人在一个租的两居室里,一起吃住,连续几天听讲课。

  “洗脑”术之二是通过煽情授课调动欲望。主要做法是:“成功者”介绍经验,传授所谓“成功学”,勾勒“光辉前景”,改变听课者的心态,膨胀其致富渴望。

  组织者还通过“洗脑”术,营造温情气氛,培养心理依赖。此外,授课者还非常善用“科学”图表,展示高回报率。

  警方还发现,为强化“洗脑”效果,授课者还及时“答疑解惑”。

  比如警觉的人会问:实际上是骗,为什么不说出来?授课者回答:骗分为善意的骗和恶意的骗。跟小时候妈妈说打针不痛一样,说一个美丽的谎言,孩子就能勇敢地接受。同样,用这种方法叫朋友过来,分享带来财富的机会,是善意的骗。

  还有人问:是不是通过骗人赚钱?回答则是:你的上线发展了你,他可以从你交纳的3800元会费中提取570元的返利,难道你为了不让你的上线挣个返利而拒绝加入营销网络?那你如何去挣几百万呢?

  而据桐乡警方后来查实,所发放给参与者的售价为每套500元的皮鞋、衬衫均系劣质积压产品,而传销组织所提及的公司和产品根本不存在,完全是虚拟的。

  高压严打

  一度销声匿迹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近年来又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在部分地方出现回潮。

  除上述已判决的传销案件之外,目前嘉兴警方正就掌握的线索,开展深入调查。近日,海盐警方的触角已延伸至中国西南等地。

  嘉兴警方对非法传销保持的高压严打态势,被看作既是对保一方平安问题的努力,亦是对中央政府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具体执行。

  2006年3月1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打击传销与打击商业欺诈一并,成为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4项重点工作之一。

  事实上,以规范直销,查禁传销为目的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已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和11月1日施行。

  令警方忧虑的是,参与传销的绝大多数成员平时并不太接触传媒,对广播、电视、报纸发布的预警信息缺乏应有的反应。对于传销,有的根本不曾耳闻。

  警方择取的下述两个例外颇具意味。

  一位50多岁的桐乡妇女,被同乡诱骗,从学校炊事员岗位辞职加入传销组织,在随后要求儿子媳妇一同前往时,被儿子发现疑点。

  他儿子是退伍军人,心存疑虑的他没听信母亲的话辞职,只是请假前往,听完第一节课就直呼“这是传销”。在劝说无效之下,儿子将母亲强行塞进出租车,从毕节一路狂奔逃向贵阳,最后返回嘉兴。

  另一起是,一留守在家的妻子读到报纸关于传销的报道时,惊讶地发现自己丈夫的经历与之如出一辙。妻子随即南下,摊着报纸把丈夫“解救”回来。

  传销后遗

  崇福人徐某此前已被列入“2006全省经济犯罪追捕名单”,不过入案之前曾遭其“手下”三次绑架,直接原因是下线欲索回被骗钱款。

  根据警方查实,2004年5月,徐某及其母亲在其舅父和舅母的推荐下,开始加入该组织。为达到在一年半期间赚取158万元利润的目标,疯狂发展下线。至2005年5月,他的伞状体系已达10余层次,发展人数129人,申购产品936份,金额达300余万元。

  徐某以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贴等形式攫取10多万元。正当其登上金字塔顶峰,实现其158万元巨额利润时,整个传销网被警方冲击瓦解,徐某同时闻风而逃。

  桐乡警方介绍,“现在,一旦罪名成立,徐某至少获刑5年以上。”

  在徐案中,崇福镇人员竟达百名。警方同时忧虑,受骗者醒悟后向传销头目讨回血汗钱的行为容易引发新的冲突,传销人员返回家乡后其潜伏的后遗问题不容忽视。

  据介绍,由于“夫妻线”成为相当普遍的操作手法,有的家庭卷入之后濒临破产。一个普通家庭,一下子被骗3万至4万元,填补缺口尚需多年时间。而有的参与人员,不但工作丢失,还背负一身债务。

  当地警方掌握的一个典型事例是,一原本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因主人加入传销被贱卖,如今主人回家,几乎面徒四壁。

  “传销组织是被警方摧毁,但如果这些返乡人员后期生活没能得到关注和较好改善,容易引发新的治安事件。”当地一位警员对此表示忧虑。

  延伸阅读

  《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解读:第一种行为指的是纯粹的拉人头的销售结构;第二种行为指向被发展人员收取高额入场费的销售结构;第三种行为则指金字塔式销售结构。
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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