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重申严禁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
http://www.dsblog.net 2010-05-25 14:24:40
市委市政府对查禁传销活动高度重视,持续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但传销活动在我市仍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居民、单位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使传销活动得以生存和蔓延,严重扰乱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为配合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打击传销专项治理成果,规范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出租房屋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通知》(玉纪委〔2006〕24号)文件精神,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党员干部应该做维护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表率,对传销的危害要有清醒认识,要大力支持和自觉配合有关单位查处传销活动。
二、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将公房出租给传销人员;严禁党员干部将有个人产权的房屋以及自己使用的公房出租给传销人员;严禁将以党员干部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名字登记的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三、凡党员干部把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先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戒勉谈话,经谈话不解除与传销人员的房屋租用合同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查处传销活动工作不配合,或者再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纵容、包庇传销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单位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六、今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要依据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房屋出租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共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玉林市监察局
201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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