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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无店铺直销业的初步思考

http://www.dsblog.net 2006-02-08 10:30:42

    我国无店铺直销业的立法现状和为加入WTO所做的相关承诺 
    
    直销(Direct Selling)又名“无店铺销售”,是不通过商场或零售店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方式。美国直销协会(DSA)将无店铺直销定义为:“在固定的零售场所外以面对面的方式出售消费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店铺直销是以市场倍增学为基础,以人际传播为基本形式的商品营销方式。这种营销方式在我国一般被称为传销。 
    
    直销进入我国的初期,由于有些企业不正当的短期行为,不法分子在传销活动中偷税漏税、推销质次价高、假冒伪劣产品以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因此,官方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传销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规制。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1996年颁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传销这一营销方式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上的突破。然而,传销活动中产生的负面现象并未因该法规的颁布而迅速减少,反而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又为传销这一活动蒙上了一层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阴影,传销也逐渐成为商业诈骗的代名词。最终导致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加以全面地禁止。 
    
    根据中美之间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国将首次向美国公司提供贸易权和分销权。关于直销的问题,中方在协议中没有做出具体的承诺,但表示在入世三年内“将同WTO成员磋商并按照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承诺,制定有关直销的法规。”我国官方的该项承诺表明官方有意向在入世后允许无店铺直销业在中国的存续,这就为今后制定有关无店铺直销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决策基础。 
    
    对无店铺直销立法的思考 
    
    有关无店铺直销的立法,主要应在区分合法的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基础上,重点规制有害于市场和消费者的欺诈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逐渐在人们头脑中建立一种正当的直销模式,并在潜移默化中逐步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 
    
    该项法律可以从总则、主体、行为、法律责任四个大方面进行规定。第一,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直销的概念、分类、体现直销理念的一般性原则等。第二,主体部分。主要规定以直销为主业的直销公司,包括其设立资格、公司的性质、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必要的话,还可规定公司的内部机关等治理结构问题。另外,主体部分还需要对直接从事直销活动的人(销售商)加以规定,包括其资格(及禁止从事该行业的人)、行为规范等。此外,需要规定直销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直销商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申请资格、佣金、公司的授权、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质量责任、纳税、协议的终止与解除、违约及侵权责任等)。第三,行为部分。重点区分合法的和非法的直销行为,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收取入门费及变相的类似做法(认购商品等);经销商及顾客的自由退货权;经销商报酬的取得方式(主要来自营销商品的业绩,而非来自其所发展的下线);直销商品的价格须合理;产品质量责任(由直销公司或经销商承担);经销商应遵守直销公司内部规范及行业协会的行为规范及诚实信用原则,在营销时不得误导消费者等。第四,法律责任。同所有的商事法规类似,直销的法律在责任承担形式上体现了综合性的特征,即不只是民事责任,同时还应综合运用行政及刑事等责任形式来制裁各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与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直销具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等优点,并可使企业较快地接受市场信息,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除雇佣经销商的方式外,直销方式还包括商品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电视直接反应营销、电子购物、数据库营销等等。随着互联网络、数据库系统等信息技术以及互动媒体技术的发展,直销方式将会更加普及,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此相应,立法也应当做出相应的更新和调整,为入世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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