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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胀预期下投资骗局数量激增 暴富只是神话

http://www.dsblog.net 2011-01-24 11:45:07


经济犯罪“嫁接”互联网甚至出现跨境作案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非法网络炒汇、非法传销、集资诈骗、非法证券犯罪持续高发,互联网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工具。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往往会遭遇证据收集难、追抓犯罪嫌疑人难、追赃难,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破案率低、挽回损失少。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近年来,非法投资基金和公司网站大量出现,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网上银行的资金结算方式或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招募公众投资,以隐秘的方式从事犯罪活动,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些犯罪活动的基本流程是: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公司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资金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将资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回本金或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但公司在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量后,要么以项目投资失败等借口要求投资者选择其他项目,要么以“不可抗力”为由宣布倒闭,要么携款潜逃。

从事此类活动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有“豪华背景”———是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投资小、回报高,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但这些公司其实就是一个网站,而且一些服务器都不设在境内,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投资者的收益,也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只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有登录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由于全程网络化操作,致使犯罪形式十分隐蔽,并且作案周期长,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一般都很大。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有预谋地潜逃,又有强大的资金支撑,有的还持有外籍护照,追捕难度很大。犯罪分子多是在潜逃前通过提现的方式转移资金,导致赃款去向中断,即便是将其抓捕归案,也难以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孙选中教授认为,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欺骗手段日益“高明”,“外衣”和手法不断变换,政府监管水平也须水涨船高。在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相关各方应加强合作。如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在其尚在初始阶段时,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取缔,力求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整改,以促其良性发展。市场监管者应制定严格的制度规则、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补充现有法律条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进行更严厉的打击。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卢国强 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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