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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告南宁江南公安分局要求退回罚款

http://www.dsblog.net 2011-05-12 15:33:23

5月10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将审判庭临时搬到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仙葫校区,面对该校的300多名学生,开庭审理一起行政官司:曾被处理过的传销人员肖某,状告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下简称江南分局),以没收财产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警方将罚没款24万余元退回。 

 

传销人员状告公安

当天的临时法庭设在该校的一个阶梯教室里,大概能容纳300多人。庭审还没开始,旁听席上已坐满了来自警校的学生。肖某没到庭,而是全权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庭;江南分局则由法制科的一名副科长出庭应诉。

肖某为何要状告警方呢?原来,2008年9月29日,他因涉嫌从事拉人头发展下线的非法传销活动,被江南分局刑拘。同年10月31日,江南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肖某。11月1日,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肖某被释放。

2010年11月29日,肖某向法院递交的一份诉状上写道,2008年10月29日,在向公安机关交纳了24.65万元所谓的“担保金”后,他被释放,但“担保金”一直未退还。2009年11月,他向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后,江南分局出具了一张收据,称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此款是非法所得,应予没收。除此收据以外,他没收到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某据此认为,那24.65万元是他的合法财产,江南分局未经合法程序予以没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纠正。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江南分局将罚没款24.65万元退还,并赔偿5万元利息损失。 

 

5个争议焦点各自举证

法庭调查时,原被告双方围绕合议庭归纳的5个争议焦点各自举证。

对于肖某是否搞过传销,肖某的代理人并不否认。但他认为,江南分局不具有对传销人员予以没收财产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因为,肖某案在经刑事立案侦查后,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期满后已释放。但是,公安机关却在释放肖某时,对其银行卡里的24.65万元进行了没收,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13条,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显然,江南分局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肖某的代理人还认为,江南分局认定那24.65万元是非法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提到的几笔购买传销份额的资金总和也远不到24.65万元。

肖某的代理人还作了两个假设:如果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则公安机关在没收财产时就不应出具罚没款收据,只能扣押、查封,因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无权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只能由法院做出判决或者裁定以后才能依法没收;如果本案作为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进行调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出具罚没款收据。如果是较大的罚款,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警方辩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江南分局辩称,肖某在传销组织体系内负责管理申购款事宜,所有新发展的下线人员的申购款份额,都会汇入以肖某名字开户的一张银行卡上。对此,警方在对肖某所作的问讯笔录中,肖某也明确承认。

江南分局还辩称,他们经过调查取证,依据《刑法》第2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立非法经营案进行侦查,并对肖某采取刑事拘留、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提请批准逮捕、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追缴肖某违法所得的24.65万元,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江南分局还举出肖某所在的传销网络结构图、扣押肖某的物品清单以及其银行卡的转账情况等,证明肖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事实和获得非法所得款项的数额。而且,还当庭出示追缴报告书和罚没款收据,以证明其侦查活动合法、办案合法。 

 

为警校学生上一堂执法课

庭审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肖某的代理人称,如果在扣除传销非法所得的正确数额后,公安机关愿意退回剩余款项给肖某的话,愿意放弃5万元利息的追偿。江南分局也表示,在肖某接受24.65万元是其从事传销非法所得的前提下,愿意接受调解。审判长宣布,将在庭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不少学生直言收获不小,鲜活的庭审现场,让他们真切感受到书本上无法学到的东西,为以后的入警生涯,上了一堂生动的执法教育课。

审判长告诉记者,目前,各部门打击传销的各项工作,仍在持续深入地开展,力度和态势不会减弱。对于那些非法传销所得,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罚没。当天选在警校开这个示范庭,一个主要目的是,想给那些即将走上公安岗位的学生好好上一课,让他们知道:以后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在实体上抓实证据,在程序上也要依法办事。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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