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潜逃遭重判
http://www.dsblog.net 2006-02-08 14:08:37
    日前,武义法院对在宁波、金华武义等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周某作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的重判。该案历时五年,重判重罚,在我省实属罕见。
                    
1999年6月24日,周某在宁波登记成立了宁波双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经营了20余天矿泉水销售业务后,即在江苏、宁波、金华等省、市开展所谓的“共同销售、共同消费、公平竞争、按劳取酬”的营销活动。该营销模式具体为:购单者须支付398元购买公司销售的成本为每份99.5元的花粉,公司从每份销售利润中拿出178元作为购单者的分红,并且将发展的下一批购单者的利润返还给上一批购单者,每期10天返利一次,通过六期,购单者就可得到1:1.5至1:2.4的分红,如果经六期分红仍达不到投资额的150%,则可继续下一期的分红直至达到150%为止。
                    
在周某的指导下,双神公司在金华地区业务发展迅速,涉及金华、武义、永康、义乌等县市。之后,由于该公司的代理机构返还分红难以为继,公司经营出现漏洞。2000年下半年,工商、公安等部门已对双神公司的营销活动展开了调查,经向省工商局、省检察院请示,认定该营销方式为传销后,移送武义县检察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营额达79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周某设立公司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以个人犯罪论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999年6月24日,周某在宁波登记成立了宁波双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经营了20余天矿泉水销售业务后,即在江苏、宁波、金华等省、市开展所谓的“共同销售、共同消费、公平竞争、按劳取酬”的营销活动。该营销模式具体为:购单者须支付398元购买公司销售的成本为每份99.5元的花粉,公司从每份销售利润中拿出178元作为购单者的分红,并且将发展的下一批购单者的利润返还给上一批购单者,每期10天返利一次,通过六期,购单者就可得到1:1.5至1:2.4的分红,如果经六期分红仍达不到投资额的150%,则可继续下一期的分红直至达到150%为止。
在周某的指导下,双神公司在金华地区业务发展迅速,涉及金华、武义、永康、义乌等县市。之后,由于该公司的代理机构返还分红难以为继,公司经营出现漏洞。2000年下半年,工商、公安等部门已对双神公司的营销活动展开了调查,经向省工商局、省检察院请示,认定该营销方式为传销后,移送武义县检察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营额达79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周某设立公司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以个人犯罪论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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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5-6-23  信息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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