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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国际”网络传销案 7亿涉案资金的背后

http://www.dsblog.net 2011-10-14 09: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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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记者在常德市公安局采访中,该局经侦支队队长赵勇对于“康强国际”网站网络传销案中,涉案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也代表警方一一作出了回应。
  
  1.常德公安机关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2011年3月中旬常德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后,初查发现“康强国际”传销网站服务器在境外、公司在香港,该案犯罪嫌疑人依托互联网实施犯罪,因上网场所不固定导致IP地址随时变更,从而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进行流动传销的事实,其住址、犯罪地难以确定,因此很难用传统传销案的犯罪事实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警方调查发现该网站注册会员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仅常德市就已有近百人通过其市场推广人员的推荐加入网站成为会员,并且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将入会费汇入网站收款帐户,涉案金额巨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常德市是该案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因此就对该案有管辖权,并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

 

  2.此案为什么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立案侦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一个罪名,所谓传销活动是指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它通常具有层级性、自我复制性、诈骗性三个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后,其与诈骗犯罪之间存在部分竞合。不过由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专门的、特殊的规定,它与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之间是一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同时构成两种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拉人头式”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嫌疑人以销售香港康强原始股为幌子,以自建的“康强国际”网站为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网站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左右两区”的顺序向下延伸组成层级,使会员整体呈金字塔结构自上而下发展;设置多种返奖种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网站的经营模式看,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由此常德警方在侦查阶段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3.常德公安机关立的是哪个“康强”的案?
  常德公安局侦办的是“康强国际”网站经营者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刘正康、刘寿鹏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都是在“康强国际”网站上进行的,该网站吸收注册会员后给会员发放的是“香港康强”的股权证。
  “香港康强”是犯罪嫌疑人刘正康2010年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万元港币,经查证该公司在香港无办公场所、无日常生产经营、无其他股东、无公司员工;在中国内地进行的所谓私募基金活动也未获批准,因此其经营活动是非法的。
  但由于“香港康强”在内地未经注册登记,因此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尽管刘正康等人在发展会员过程中把“上海康强”即将在美上市作为宣传的噱头,并称“香港康强”与“上海康强”属于“同股同权”,但我局侦查证实,“香港康强”与“上海康强”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康同一人以外,无其他任何实质性的关联;
  刘正康个人涉嫌犯罪并不等于他所领导公司就涉嫌犯罪,因此“上海康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常德公安局在侦查中未予涉及。至于外界所说的“上海康强”能否上市的问题是由“上海康强”自身实力和市场决定,公安机关针对刘正康的办案活动并未影响其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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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4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4楼, 2014-09-30 19:20:46   投诉 支持(517)
    对入股者都发给股权证,康强案应定性非法集资,对刘正康必须重判.
  • 第3楼, 七十八岁老太婆的饯向谁要回?刘正康该判死罪! 2014-09-20 11:51:13   投诉 支持(491)
    78岁的老太被骗35000元,几十年的汗血钱,是防病养老活命钱,被康强的手下人骗去,不还我,天理良心何在!!!!!
  • 第2楼, 2011-10-27 07:21:55   投诉 支持(753)
    康强最终出事了,老总终于载手铐,不是说不是直销是卖股票,国家政策管不了?可怜那些无知者,梦想发财跟着炒。如今行业乱了套,了解行业最重要,可惜很多人不知道。扣扣八五一一三八九七八
  • 第1楼, 2011-10-21 19:04:13   投诉 支持(772)
    不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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