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在美涉嫌夸大宣传 倒逼国内完善相关法律
http://www.dsblog.net 2012-10-26 09:18:58
提高标准法律待完善
不仅仅是雅芳,其他一些国外化妆品品牌也曾在中国深陷虚假宣传泥沼。
此前,OLAY玉兰油特效修纹眼霜和亮肤紧致霜两款产品也因虚假宣传被工商管理部门调查。打假人林枫将代言该品牌的影视演员张曼玉和周迅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事也闹得沸沸扬扬。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在广告宣传方面,外资品牌经常出现打‘擦边球’的行为。”
他爆料,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管时,经常是对本土品牌的广告盯得紧,而对一些外资品牌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主要原因在于每年的大广告主都是外资品牌,而且外资品牌公关能力强,即使要管可能也管不过来。
据赵红燕介绍,从2008年开始,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由于我国广告监管方面尚无细化的行业标准,具体哪些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哪些属于夸大效果尚没有明确界定。
针对如果购买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将如何维权的问题,许东旭向记者介绍,我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有关条文的规定是化妆品广告跟其他广告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是对化妆品广告的特别规定。
“如果某种化妆品产品被认定存在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消费者受到侵权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主张“赔偿损失”、要求“追究侵权行为人”承担刑事。”许东旭说。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议通过《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这是截至目前,专门针对化妆品广告的一个部门规章,已颁布实施近20年,内容也比较简单,相对滞后。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消费结构、习惯的改变,国家应该出台更严密、更严格的管理办法。”赵红燕说。
针对产品生产、检测标准不一的问题,她表示,尽管差距犹在,我们国家对于化妆品以及其他各种产品制定的标准正逐渐向欧美国家看齐,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当中。
许东旭律师说:“法律总是需要不断完善的,但它无法做到对层出不穷、变化莫测的每一个具体违法行为事先列出界定清单。法律主要是从本质特征上给出一个概括性的判断标准。涉及具体案件,就需要我们根据违法行为的特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相关规范、生活常理去分析判断。”
许东旭强调,法律在不断完善的同时,更要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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