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发布《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全文
http://www.dsblog.net 2013-11-22 09:43:50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直字[2013]165号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2日
【施行日期】2013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引导直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总局研究制定了《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直销企业学习,加强对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政指导,及时督导检查。
工商总局
2013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直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直销经营许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加强对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直销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企业员工、直销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经济与道德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直销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维护消费者、直销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社会责任。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股东、员工、直销员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
(三)道德社会责任。提倡公益慈善,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直销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自律,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直销企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服务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政指导,及时督导检查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法律社会责任
第七条 企业直销经营许可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直销企业要及时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直销员招募主体、招募宣传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招募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
第十条 直销企业与招募的直销员应签订推销合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应尊重并保障直销员的解约权。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要严格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拟招募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在与直销员或拟招募为直销员的接触中,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或者不公平的招募手段。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提供给拟招募为直销员关于直销前景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直销企业不得向拟招募为直销员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者不能实现的许诺。
直销企业不得以欺骗性的方式向任何拟招募为直销员展示销售机会的优势。
第十四条 直销员报酬应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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