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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逐渐成为传销活动主要人群呈现暴力化

http://www.dsblog.net 2013-12-13 09:35:27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牟某鑫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智骗至传销窝点,企图让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因刘某智不服从所谓“管理”,刘某星决定对刘某智以该传销组织常用的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其交纳费用。
  之后,被告人吴某亮等人在窝点的新人房内对刘某智进行殴打、威胁,逼刘打电话筹钱交纳“加盟费”,刘被迫交出600元。之后,吴某亮再次到新人房,持刀继续殴打、威胁刘某智致其死亡,并将刘抛尸。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吴某亮、刘某星等9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

 

诱发其他犯罪
  东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在审结的57宗涉及非法传销的一审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有46宗,占总案件数的80.10%;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只有两宗,所占比例为3.51%。
  被告人芦某安自2009年8月开始,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以及东莞市长安镇自行举办完美产品营销业务培训班。培训期间,芦某安以帮助女学员突破心理障碍为借口,将女学员叫到房间内相处,称只有在其面前脱光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能突破不敢与陌生人沟通的心理障碍,从而提高营销业务水平。使用上述方式,芦某安先后强行与9名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为此,芦某安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类涉及传销的案件呈现暴力化倾向,而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违法行为,有些甚至出现被害人死亡等情形,导致严重后果。”东莞市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说,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逼迫交纳费用,被害人拒绝或反抗时被殴打致死;发现被害人逃离传销窝点,故意伤害致死;利用传销的特有形式或手段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因此最后演变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是强奸罪等。

 

说“法”传销组织前期犯罪行为待重视
  从实践看,传销组织往往是在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是在出现人员伤亡的时候才被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对此,在打击传销犯罪过程中,更应该注意传销活动发展前期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在传销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之前就将其控制住,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的机会。
  此外,针对传销组织多租用出租房用以授课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屋的排查、登记及管理。另外,一些传销组织借助网络平台,打着所谓新型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拉人入伙返利的方式进行营销。对于传销网络化的倾向,也应通过加强网络管理进行遏制。 

11月27日,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统一召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工商局、辖区派出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开展大规模集中清查行动。经过两天时间,共清查传销人员聚居的地区3处,传销人员居住地40余处,抓获传销参与人员70余人。
  据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调查后发现,这70多名传销参与人员绝大多数来自甘肃、湖北等地,均是被熟人或亲戚以介绍好工作、游玩等借口,从老家骗到都江堰进行传销。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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