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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审传销头目“我是参与者也是受害人”

http://www.dsblog.net 2014-09-18 10:06:38


  辩护
  对被告人均作出有罪最轻辩护
  “经理是一种称谓,不能代表什么。”庭审中,对指控达到经理级别,很多被告人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给新人讲课,只是受人委托,上课内容并未介绍到连锁经营。有些被告人则喊冤,称在组织里负责买菜、做饭,不能称为“家庭家长”。
  公诉机关则认为,李爱华、付勇等23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名被告人中只有部分请了辩护律师。多位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异议,但“老总”与能力主管不一致。很多被告人的情节并没达到刑法上追究法律责任的标准,请合议庭调查清楚后作出公正的判决。
  因案件复杂,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对话
  被告人王宏:发展下线返利一直未兑现
  32岁,浙江体系中的主任,负责体系中的宣传培训,给新人讲课
  法官:什么时候来昆明?
  王宏:2012年11月上旬,随后又回了南京。
  法官:怎么加入组织的?
  王宏:相信老乡来做工程生意,看见他开着豪车、请吃饭、抽着好烟,在2012年12月就申购21份,结果被骗了。因为承诺发展下线可拿到上千元返利,一直没兑现。
  法官:接下来发生什么?
  王宏:今年4月返回呈贡,还是无法兑现返利,也不敢发展下线,还与上线发生了矛盾。考虑到南京夏天太热,本打算9月份回老家,结果被抓了。


  警方声音
  呼吁受害者到派出所报案、指证
  “2008年以后传销组织流入昆明,推销不再像以前有保健、美容类等产品实物。”官渡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杨警官介绍,传销组织多以“西部大开发”、“连锁销售”的形式拉人,很快多个省份的人被拉入昆明。
  和直销相比,杨警官认为最大的区别在于传销组织没取得经营许可证。直销是由企业招募直销员,直销员把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按销售业绩提取报酬。加入传销须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加入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资金的多少来提成。对外谎称成立了公司交了税,其实则以假公司的名义来做幌子,销售自己编造的概念,是一种诈骗敛财行为。
  杨警官说,对传销的打击历时已久,早在1997年国家工商局就颁布国内首部有关传销的专门规章《传销管理办法》,接着又颁发一系列禁止传销的通知,但定罪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法金额达15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传销行为,2008年“传销罪”正式增加到刑法草案中。不久《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成员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发展不了下线,迫于经济压力可能会引发犯罪。”杨警官说,考虑家人也在组织内,传销人员一般会选择匿名或上网举报,有些会自认倒霉不敢举报。交了钱没收据,这也是警方打击的难点。警方鼓励受害者去派出所报案,通过成员间相互指证,利于办案机关取证。

来源: 云南网(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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