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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178项违法行为名称

http://www.dsblog.net 2025-10-21 09:39:21

  近日,公安部公布修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决定,明确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名称。具体内容如下:
  公安部决定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部分修改如下:

 

1.扰乱单位秩序(第26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0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0条规定的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不听制止的;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6条第1款第2项)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6条第1款第3项)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6条第1款第4项)
5.破坏选举秩序(第26条第1款第5项)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6条第2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6条第2款)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6条第2款)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6条第2款)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6条第2款)
11.组织考试作弊(第27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竞合。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组织考试作弊”,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
12.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第27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竞合。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组织作弊之外的作弊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为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便利”,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2项。
1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第27条第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3项竞合。对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通过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方式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3项。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非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泄露、传播试题、答案”,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4项。
14.代替考试(第27条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竞合。对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代替考试”,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代替考试”,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
15.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第28条第1款)
16.违反禁止令进入体育、演出场馆(第28条第2款)
17.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9条第1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1项。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第29条第2项)
19.扬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29条第3项)
20.寻衅滋事(第30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宗教活动(第31条第1项)
22.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31条第1项)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31条第2项)
24.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的物品、信息(第31条第3项)
25.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32条第1项)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项和第14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项。
26.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32条第2项)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项和第14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的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项。

来源:公安部、首都公安法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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