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即将出炉
http://www.dsblog.net 2014-12-17 14:15:30
三、关于法律责任:
1、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提供的服务,以及实施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直销员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直销员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赔偿损失。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2)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换货和退货的,退回产品的运费由消费者、直销员承担;直销企业与直销员、消费者之间,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直销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办理退换货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4)服务网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直销员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区别:
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对于直销产品退换货机制均无明确规定,每个直销企业在特定的时间内允许产品退换货,并无关于拒绝退换货的惩罚规定。
2、新修订案规定:
(1)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以及增减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未遵循设立标准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该服务网点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撤销备案。
(3)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未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服务,服务网点每天营业时间不达标,未遵守服务网点服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4)直销企业未设立服务网点开展直销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区别:
违反现有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现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现有的《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虽然《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暂未出炉,但是,从中可以看到,政府对于直销企业的管理更加细则化、明确化,在贯彻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满足企业、经销商、消费者有法可依,是直销行业的一大进步。除此之外,商务部对于直销产品、经营模式也正在商讨,未来关于《直销管理条例》的全方案修改,或将直销行业推动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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