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文库 » 励志故事 » 网络预售不再任性了:该给工商总局点“赞”

网络预售不再任性了:该给工商总局点“赞”

http://www.dsblog.net 2015-01-09 09:43:46

  “我们的各级干部也是蛮拼的”。
  看到新年贺词中的这个“最高评价”,很多人可能不以为然,但是,如果“干部们”真的为网民们做了实事,估计很多人就会认同他们真的“蛮拼的”。
  日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公告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2500字、共计五章、三十条的《暂行规定》对类似“双十一”、“618”、“1212”这样的“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网络促销参与主体范围、网络促销平台义务、网络促销商品的售后服务以及各方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各大电商平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换句话说,此前在天猫等平台上非常流行的“网络预售模式”正式被纳入监管,其中,网络预售中有关“订金不退”及“预售商品”等做法,被监管部门认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双十一”开始前,针对“网络预售”中存在的问题或“猫腻”,笔者曾专门撰文分析解读(详见:《双十一电商抢购:小心"预售"里的猫腻》),提醒网购消费者谨防落入电商平台网络预售“定金不退”及“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消费陷阱”,并建议工商总局能及时出手规范下各大平台的“商品预售”做法,明确能否退货以及定金条款提示更加直观、醒目、显著。
  有趣的是,在双十一前后,笔者还就此事碰到两个“小插曲”,分别来自平台商家和消费者。


  插曲一:平台商家联系笔者 声称文章侵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当时笔者在对天猫平台的预售规则做分析解读时,为了提醒消费者如何看清预售规则,随机在该平台上找了一家正在做“预售”的商家进行了截图,正文中并未提及是哪个商家或品牌。
  没想到的是,没过两天,该商家的法务人员主动在微博上与笔者联系,指责笔者的截图涉嫌侵权,并声称“预售订金不退”是天猫的规则且他们没能力推动改变,对于部分买家后续沟通退还订金时,他们会跟消费者退还。
  但当笔者建议他们藉此公开对消费者承诺“定金可退”或“在更醒目的位置提示定金不退”时,该工作人员却“顾左右而言他”。


  插曲二:消费者陷入“预售”陷阱,咨询如何维权
  双十一结束后,笔者接到多个消费者咨询,反馈自己参与双十一预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尾款,致使定金不能退且订单关闭无法继续交易。
  随后,针对该网购消费者碰到的问题,笔者尝试帮其联系了CCTV,希望通过媒体监督促使卖家退还定金或继续交易,不过可惜的是,该选题最终未能通过。
  如今,伴随工商总局在《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电商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也将意味着今后广大网购消费者在参与网络预售时,不用再担心“订金无法退还”或“预售商品无法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而当时天猫公关经理长征接受媒体参访时声称,预售属于以销定产,以销量来定产品,它的商品性质不同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因此不能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的理由,并未被工商部门采纳。
  未来,如果还有电商平台跟消费者玩“躲猫猫”,那么,广大网购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由工商部门对电商平台的不当做法予以纠正。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如果继续在网络预售中强强行规定“订金不退”或“预售商品不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话,工商部门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具体来说,电商平台或卖家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其中,罚款额为违法所得1至10倍或最高5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11月份第一稿《暂行规定》在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征求意见时,并未纳入对网络预售的规范,如今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征求意见时,又单列一条专门规范网络预售,由此可见,网络预售存在的问题或接到的投诉应该已经达到一定“量级”。
  最后,我们不得不说,工商总局负责电子商务监管的“干部们”还是“蛮拼的”。而对于工商总局“接地气”站在消费者角度进行新规制定的做法,我们也不得不为他们“点个赞”。

来源:idonew社区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