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本无罪,传销坏名声——应该补法治短板
http://www.dsblog.net 2015-05-25 11:17:00
前不久,微信传销模式的始作俑者、所谓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押上法庭接受审判,这也是国内出现的首例微信传销案。其实,微商一直以来就被各种争议所包围,营销方式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监管,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的这几种情况,虽然和传统的传销不尽相同,但怎么看都有点传销的影子(5月24日《现代快报》)。
微信快速普及推动微商的蓬勃发展。数据显示,目前微商从业人数已经突破1000万大关,与微商相伴而生的是,假货、诈骗等微商乱象也频繁出现,特别是微商传销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带来更多的迷惑性,给微商健康良性发展蒙上阴影。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只要“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本质未变,按照法律规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给予严格规制。
需要看到的是,当前依法对微商传销治理还存在法律滞后的问题。我国专门用于打击传销的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针对传统传销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鉴于当时还未出现微信这种社交工具,对这种新型传销并未涉及。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行政法理,这给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微商传销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从取证看,微商传销只是通过互联网发生在熟人之间,相对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互动性,相对其他网络违法犯罪更具隐蔽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工商、公安等部门执法取证更加困难。执法办案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取证难甚至对有些行为无法取证,势必让有些不法分子不能受到应有惩罚、乃至逃脱惩罚。
从查处措施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八种查处措施,但很多措施无法适用微商传销,比如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等等,鉴于微信账号申请的便捷性,即便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予以查封,也能重新申请一个账号继续实施相关活动。不仅如此,针对微商传销还需要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为执法办案、实施监管提供清晰的法律准则。
微商本无罪,传销坏名声。微商传销是寄生在微商肌体上吸血虫,传销治理务必紧跟时代步伐,看清传销新动向,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防早防小,为微商传销开出正当其时的法治药。但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程序,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日益严峻的微商传销,需要执法机关运用好现有法治手段,进一步深入打击治理,需要微信服务提供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对信息传输把关,也需要大型电商优化微信平台布局,通过多方发力,切实引导微商朝着正规化、有序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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