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发现善取证是查处微信传销案的关键所在
http://www.dsblog.net 2015-12-09 12:00:53
今年9月9日,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巾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王某进行授课涉嫌搞传销。同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标有“莲之养生态型女士健康保养品”及“莲之养生态型男士健康保养品”的空盒,并在该场所发现王某发展的会员登记簿、会员层级网络结构图及其使用的交易网站。
据王某交代,其是山东保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白金微店、“莲之养”卫生用品的浙江省临海市总代理,按照保姿公司的制度规定发展会员。保姿公司规定,一次性购买3980元公司产品可以成为金会员,一次性购买7960元公司产品可以成为白金会员,成为金会员后可以在微信中开设金微店,成为白金会员后可以在微信中开设白金微店。保姿公司同时规定,成为金会员或者白金会员后推荐别人发展成新的金会员或者白金会员可以享受两种奖励:一是培育奖,各按一定比例提成。上级会员可获得下面几代会员的培育提成奖。二是团队奖。会员发展下面10代会员,可以获取10代所有人销售业绩5%的奖励。
今年3月初,王某向保姿公司购买了价值7960元的10盒“莲之养生态型女士健康保养品”和5盒“莲之养生态型男士健康保养品”,获得白金会员资格,并开设了微店,成为该公司在浙江省临海市的总代理,发展其下级微店。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上述“莲之养”卫生用品,在经营过程中,王某按照公司规定积极将其顾客发展成为公司会员,指导这些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截至案发,王某直接和间接介绍发展了6代、24名会员,这些会员之间形成了上下线、多层级关系,王某销售“莲之养”卫生用品总计23.1238万元、获利4378元。
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构成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78元,并处罚款50万元。
办案人员:巧发现善取证是关键
发现案源是办案的前提,固定证据是办案的关键。微信传销依托微信虚拟网络运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何发现线索、如何调查取证是查处微信传销案件的难点。
要素一:抓住培训环节发现案源
微商以个人名义为主,通过在朋友圈发放产品的介绍及产品的使用效果来销售产品,且朋友圈是一个封闭的圈子,没有加入朋友圈就不能看到微商所发的内容。如果微商不通过培训会等形式进行活动,办案人员就难以发现其违法行为。
此案是办案人员从微商培训的蛛丝马迹中发现的案源线索。办案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王某在进行“微商”培训。从表面上看,这次会议培训是一次正常的营销培训。但办案人员出于职业敏感,不放过任何细节,对培训会的培训内容进行仔细检查。办案人员在王某的笔记本中发现了多层次营销架构记录,又在培训会员的记录本中发现分级代理的记录。经过对两个方面的记录进行综合,办案人员初步判断王某涉嫌假借“微商培训”名义搞传销,遂对其立案调查。
要素二:多方突破收集关键证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了“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根据此规定,要认定王某构成传销行为,办案人员必须突破上下线关系,取得“团队计酬”的证据。
经过办案人员询问,王某交代其是山东保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通过公司网站购买产品及计算积分,并按照该公司的奖励制度发展下线。
获此线索,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办案人员对王某的实体店进行检查,从现场查获其发展会员的资料及奖励制度等间接证据。另一路办案人员立即赴山东调查取证。但当办案人员赶到时,保姿公司矢口否认认识王某,称没有销售产品给王某。办案人员对该公司的现金账目及财务资料进行查看,也未发现产品销售给王某的痕迹,且上述网站在调查期间已无法使用。至此,保姿公司是否是王某的上线,无法认定。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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