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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dsblog.net 2016-01-22 15:32:59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12月30日签署第83号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中明确了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十种规定行为: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来源:赣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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