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 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办法5月1日起实施
http://www.dsblog.net 2016-03-09 16:57:55

3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 规定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由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例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法律义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
《办法》要求国家食药监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省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市、县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此外,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办法》还规定市、县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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