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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在纵容保健品传销骗局野蛮生长?

http://www.dsblog.net 2016-07-18 09:41:16

  冬虫夏草的暴利不是靠技术和质量,而是靠营销。相比于10亿元广告费打造“含着吃”的高科技概念,青海这家公司的科研经费不足利润的1%,其销售利润或达200%以上。而许多高价保健品的营销策略都与“冬虫夏草”类似,靠媒体投放大量虚假广告。但淳朴无知的消费者忘了,媒体并不负责审查产品性能与广告宣传是否相符。商家又以“产品效果因人”、“吃保健品要吃到一个周期才有效”作为幌子欺骗消费者一次次掏钱购买。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以电话、讲座、会议、组织旅游等形式进行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但惩处措施主要就是没收违规企业所得,处以5-20万元的罚款了事。相比于保健食品企业平均60%以上的利润,这样的惩处丝毫起不到威慑作用。
  其次,中国食品监管部门对保健品市场一直以来实行被动式监管,只有媒体曝光后,监管部门才会要求产品下架,对问题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和查处。2012年出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对违规保健品企业的查处力度依然是蜻蜓点水。停播、停刊违规的保健品广告,处以少量罚款。既没有产品召回制度,也很少会直接取消产品批准文号、吊销生产许可证之类的严厉惩处。因为在“重审查、轻监管”的原则下,中国食品监管部门不会轻易否定自己精心审批完的劳动成果。而事实上,中国保健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已经不能再低了。

 


2012年7月11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黄河源冬虫夏草交易市场。


  据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发布的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底中国保健品生产企业有5300多家,普遍小作坊规模,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占一半以上(53.8%)。其次,尽管监管部门声称“重审查”,但“套牌”现象依然在保健品行业屡禁不止。例如知名的减肥产品“左旋肉碱点瘦”,经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询,其批准文号“卫食健(2006)第0373号”相对应的产品名称是“蝶之舞牌减肥胶囊”。
  由于利益的驱使,“套牌”、“盗牌”非常常见。与厂商达成协议租用其批号进行生产或者直接盗用其他厂家的批准文号,甚至还有盗用药品批号来冒充保健品,也有一些厂家申请很多个保健品批准文号但是自己不生产,专门用批号租赁来收取租赁费;还有厂家原料、工艺基本不变,直接通过物色一个和自己家的产品配方差不多的老批号做个技术转让的变更申请再上市。
  而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涉及保健品等食用產品,法律对於出现问题的企业惩处力度十分严厉,不仅要求违法者停业待查,其高额的罚款足可以让其倒闭。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得生產经营者特别重视產品的安全。


  经由互联网的保健品促销往往被监管部门推脱“取证难”,消费者拿着天价保健药去消费者协会投诉,赔偿几乎为零。
  监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并没有赔偿给消费者的部分。儘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法退货,解除买卖合约,甚至要求赔偿。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真地无视了保健品传销机构这样的卖家,更别说是藉助互联网交易的方式。

 


2012年3月25日,奥兰多安利工厂发生一起爆炸。


  没跟上互联网步伐的监管部门,“取证难”成為了他们再一次推脱的借口:如果只是推销员口头上夸大了保健品的功效,而產品说明书没有问题,则不予以受理。即使消费者有被诈骗的录音证据也不行,因為工商部门“只看书面凭证”,所谓书面凭证则是质监局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至於如何衡量价格是否虚高,卖方的自主定价权又能把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堵死。
  其次如果投诉商家,需提供具体位置和名称,否则无法受理,而流窜在中国乡镇的保健品推销员往往没有固定场所,再放上互联网,监管部门只表示无处追踪。
  如果消费者真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又得承担较高成本。保健品诈骗几乎投诉无门。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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