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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模式引争议 监管需政府协会和消费者共治

http://www.dsblog.net 2017-07-03 14:10:23


  还需政府、协会和消费者共治
  在微商市场规模和人员数量迅速扩张的同时,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已经感觉到了巨大的泡沫。
  “在微商发展的初始阶段,部分微商的暴富吸引了大量用户投入微商中来,掀起了全民微商的潮流。”程絮森说。然而近几年来,由于微商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腾讯公司对于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整顿,微商的泡沫也逐渐破裂,很多微商已经退出市场,剩下的也面临转型。
  他表示,鉴于微信平台相对于传统电商平台专业性较差、但其口碑传播的能力较强的特点,可以考虑将微信营销与传统电商网站和线下实体店铺相融合的组合营销方式。商家可以利用传统电商网站和实体店铺的人气来带动微商的影响力,并利用微商的口碑传播和链式推广作用来反哺传统电商网站和实体店铺,这种组合营销模式可让微商营销扬长避短,是扩大市场的有效途径。
  此外,微商商品也由于缺乏质量保证,导致微商广遭诟病。因此,随着传统电商和各大品牌的逐渐涉入,微商平台的专业化和品牌化也是大势所趋。“虽然前几年由于微商的野蛮发展导致微商行业遭遇瓶颈,但是由于微商庞大的用户基础以及移动电商的不断成熟,相信只要有合理的规制框架的规制,微商便能够实现更加长久和健康的发展。”程絮森说。
  从行业协会角度,林才更多地看到一些人在狂热的致富梦驱动下,价值观扭曲,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甚至不惜虚假宣传,自我安慰。
  “事实上很多底层的微商赚不到钱,于是走了歪路。一些人层层圈钱,暴力刷屏,本末倒置,玩概念,玩思维,搞众筹,唯独不注重产品,货不真价不实,人财两空的情况比较严重。”林才说。
  然而,在微商行业大力扩张的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在逐渐显露出来。比如多层次计酬问题、虚假销量问题、代理囤货问题、经营资质问题、金字塔骗局问题,未来可能还牵扯到税收问题……此外,微商职业认同感较低,社会保障和福利都比较弱,也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林才看来,这都是新生事物成长的必经阶段,“所有人都在摸索实践,一点点解决,但新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彼此都需要适应的时间。”
  在这些问题的背后,不光是微商自身的问题,还有无法回避的制度滞后和监管缺失。目前,尽管有《合同法》《广告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似乎都能与微商行为进行对应,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场景的不断变化,已有的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情况,还需要不断补充完善。
  更为尴尬的是,微商究竟由谁来监管?出现问题又由谁来惩罚?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的缺失,使得微商在迅速发展之余,缺少了制约的力量。
  2015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要求研究规范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研究社交电商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的措施办法等。但具体如何监管,并没有后续的制度出台。
  林才表示,作为行业协会,微商发展工委会也曾和相关部门进行交涉,但由于微商人数目前已超过2000万,加上没有适当的法律条文和行业规范,“法不责众”,在监管上确实有难度。
  今年1月,微商发展工委会发布《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微商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对微商交易范围进行界定,还对微商与传销的界限予以区别,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了相关规范。但林才表示,这个文件还在内部商议,暂时没有公开发布。
  在林才看来,对微商应采取柔性监管的方式,既不能管死,也不能放任,总体上政府既要鼓励,又要规范。虽然目前由于注册登记的非实名制,对个人微商还很难管理,但对品牌微商,由于生产和销售企业已在工商部门登记过,至少应先将企业规范起来,管理好企业行为。对于微店这样的平台微商,也可以通过他们对个人微商进行管理。
  林才认为,微商是社交电商,卖的是个人的信誉和品牌,是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服务,通过各种资源整合,利用碎片的时间和熟悉的人脉资源,以及自己对所经营产品的喜爱和体验来开展的营销行为,是以个人为中心的社群经济的最好体现,仅从这一点来看,是传统销售难以匹敌的,前途无法估量。
  “因此,微商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政府引导,协会指导,媒体支持,形成政府、协会、消费者共治的监管格局,加速法规出台,扭转社会对微商不好的印象,让微商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林才说。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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