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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拟被纳入监管:商家售假将担负连带责任

http://www.dsblog.net 2018-07-05 10:51:29


  分析
  成投诉重灾区 或是微商被监管原因
  著名电子商务专家、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沈红兵告诉重庆商报记者,电商经过野蛮生长后,近几年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灾区。而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的微商,更是乱象丛生。这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微商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往往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消协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7年上半年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其中“微商”小店,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管理系统,维权困难成为投诉新热点。
  “本次草案三审稿拟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是基于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虑。”沈红兵说,一些大的第三方平台对于售卖食品有严格的要求,比如提供检验报告等,对于消费者权益有一定保障,但微信朋友圈售卖的东西很多都是三无,若消费者和卖家发生纠纷,卖家可直接删除消费者,消费者后期追责、维权都很困难。
  此外,他表示,将电商、微商等纳入统一的监管之下,也有利于后期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工作。
  那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拟以立法形式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之中,这将为微商行业带来哪些改变?


  悄悄搭售、“大数据杀熟” 将不被允许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除将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销售活动纳入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内,还在大数据“杀熟”、搭售、押金退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针对在电商平台预订飞机票、火车票,支付时平台却在酒店、贵宾休息室等额外服务上默认打钩的行为。三审稿予以明确回应: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若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针对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面对不同的价格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曾经被消费者抱怨的“押金难退”行为,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规范电商平台
  商家售假负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大发展催生了多个第三方平台,平台间为抢占客流对商家进行隐形要求,或签订独家销售合同,或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这种行为,三审稿做出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外,在消费者最关心的假货问题上,三审稿明确提出,商家售假将追究平台连带责任。详细内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打假条款”的加入,或许预示着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今后将更严密。

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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