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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金网CEO李洪文因传销被捕 参与者将罚款

http://www.dsblog.net 2007-04-10 09:34:42

    上周四,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Q金网专案组民警卢警官向记者透露,“Q金网的首席执行官李洪文已于3月16日被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新闻回顾】 
    
    本报报道揭出传销黑幕 

     
    2006年9月8日 本报接到读者报料,一位Q金时商网的北京某服务站的站长,向其推销一种能挣取巨额回报的Q金担保会员卡(金卡)。该公司自称是深圳金融联的子公司,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其称:“只要交6000元加入Q金网金卡会员,一年内和其他会员通过Q金网的短信平台互发3000条短信,就能挣3万元。发得越多也就挣得越多,一年下来至少能挣到七八万元。”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该公司在北京就发展了近万名会员。 
    
    2006年9月19日 本报刊发了关于深圳时商科技公司Q金业务的《发3000条短信能挣3万元?》、《“保赚生意”存6大疑问》等报道。在国内媒体中首次对Q金网提出质疑。 
    
    2007年1月16日 在通过4个月的调查,记者先后赴深圳暗访了时商公司,采访了深圳市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暗访了位于本市大兴区的其北京代理公司后,刊发了《“Q金网”被指涉嫌传销》、《“Q金网”业务蔓延进北京》等报道。 
    
    
    记者调查 
    
    CEO被正式批捕 

    
    据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Q金网专案组卢警官透露,Q金网首席执行官李洪文已于3月16日被正式批捕。但是,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目前还没作出决定。同时,深圳金融联已经被查实将品牌授予时商网使用,为此深圳金融联已在其官方网站声明,承诺为Q金会员办理会员费不足部分的退赔。但要等到法院实施判决之后,具体的赔付方案才能出台。预计针对的退赔会员为非推广性服务站站长及未主动宣传拉人入会的会员。 
    
    据相关人士介绍,从本案来看,参与Q金传销的人员,文化层次不同,有知识分子,也有农民。1个多月来,专案组接到的会员电话中,有骂专案组以发泄的,也有问Q金能不能做下去的。卢警官表示,如果会员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骗,并没有拉其他会员入会,建议同类会员可以联名向专案组报案并起诉时商网。依照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涉及Q金网非法传销(涉嫌)参与人员的罚款应在1000元—2000元之间。具体的要等法院对Q金时商网、对李洪文作出判决,或看会员会否去起诉时商附带对金融联提起诉讼。当前,专案组的主要工作是要对会员、服务站的问题,给予答复、指导及安抚。 
    
    
    深圳金融联涉入 
    
    上周五,记者拨打深圳金融联的两部热线电话,其中一部为当初与时商网共用的热线,另一部为时商东窗事发后开通的热线。登录深圳金融联官方网站时看到3份相关声明及公告,即“致时商公司全体Q金会员的声明”、“公告”及“关于开通Q金会员意见收集渠道的通知”,在这3份声明中记者看到最多的一个词即:致歉。 
    
    金融联第一份声明中写道:“我公司于2006年5月与深圳市时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许可协议,时商公司因非法经营被调查,我公司对此事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我公司长期诚信守法经营,在此次事件中,不回避自己的责任。公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公司承诺将根据深圳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会员会费的不足部分采取各种措施承担补偿责任。公司已专设会员接待站,负责来访会员的接待和咨询。”随后,又再度强调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待法院判决后作出相应的赔偿。并于3月29日公布了Q金会员新联络群(即时通讯)。咨询电话:0755-81834051。网络答疑咨询平台:www.flink.cn/cn/question/huiyuan.asp;www.flink.cn/cn/question/fuwuzhan.asp。 
    
    据多位Q金会员透露,本月初,曾有30余名会员与金融联相关负责人在香蜜湖大酒店见面,深圳Q金专案组当时和当地辖区的派出所怕出事也去了现场,去的多是服务站的站长,但对谈的结果很不满意。 
    
    
    权威解读 
    
    直销监管网正建设中 

    
    上月末,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办公室负责人刘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解答了Q金业务为何被工商部门定性为非法传销。他指出:从传销制度本身来说就是欺诈,即少数人通过高额回报这一诱饵骗取并分得大多数人的钱。许多参与传销的人,常常误认为是政府查了才使自己受损失。事实上,只有这样才避免了更多人被骗造成损失。其实,即使政府不管,传销网络也不能无限扩大,总有一天会崩盘。上线和组织者从业务设计当中、从制度上为自己设置了提取收益的便捷途径,换句话说,Q金会员的钱有可能早就被这些人瓜分了。东窗事发前公司本身就没有钱了,会员们如何能挽回损失? 
    
    据刘敏透露,由于如Q金网一类的新兴的网络传销案件在查处中频遇定性难、取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时为解决传销违法活动的滞后特性,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将于年内出台《查处和取缔网上传销案的规定》。同时,还将通过与信产部、公安网监联合建立一张全新的监控网络,借此,将能加快认定及查处网络传销类案件的速度,以防止更多人被骗。工商总局的直销监管网一旦建设完成,今后如果发现疑似传销的案件时,人们就可很便捷地登录该网站进行举报。 
    
    对于记者提出的,若确有不明真相又确实未借此发展会员获利或自己获利的会员,在法院对涉嫌非法传销的公司的行为判定违法之后,且公司账户还有钱时,能否对这类会员予以退还会员费时,刘敏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能因为同情而予以赔付。他强调说:“一般而言,参与传销本身就是违法,不能按消费者的身份予以退赔。这些参与者从法律上看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骗者也是施骗者。查处是为防止更多人受骗,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些人是层层在分这些钱。”但是,国家对于一般的参与者,多采取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没有判定他们有违法行为,一般会处以1000元的罚款。但是,本案中的会员能否最终获得入会费退赔,还要看法院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最后判决而定。 
    
    
    律师说法 
    
    参与传销应担法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表示,当前,网络传销与典型传销一样在司法判决时,都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及《刑法》,参与传销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依照禁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刘敏表示,依照我国刑法,对传销案件主要头目的刑罚最高为5年,但通过多年的查处案件发现,这一打击力度还不够,他们认为应该加高刑罚年限。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名词解释
    
    什么是网络传销?
 
    
    作为国家打击传销第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刘敏对具有网络传销特性的Q金会员就工商部门做出的传销定性所持的怀疑,给网络传销一个明确的定义。即:网络传销与传销的区别仅在于传销者利用的载体不同,其实体仍是以传销为主,假借电子商务的名义,通过互联网进行虚拟交易,并以拉人头提取报酬。通常体现为利用互联网发布一些虚假致富信息,以欺诈的手段来敛财。其特点是无地域限制、传播快、私密性强、执法难(认定和打击)。正是基于这些特性,其正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
    
来源:信报 记者 徐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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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6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6楼, 天啊 2007-04-11 14:09:59   投诉 支持(344)
    国家金融事业单位,竟然被私人当成骗人的抢手用,相关负责人应当坐牢以谢天下
  • 第5楼, 过路 2007-04-11 14:05:26   投诉 支持(342)
    就在2月初很多媒体都揭露了Q金的问题的时候,Q金还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做最后的反扑,真是不要脸,现在终于还是倒掉了 一个原则,所有此类基金什么的不要去做就好了
  • 第4楼, 2007-04-11 01:10:48   投诉 支持(394)
    大快人心!!!同胞们注意了,现在的电子商务大多数是传销!!!早就把电子商务的创始初终给搞砸了!!!98年之前,国家还给传销发了41家合法的证照,但中国的国情把传销搞砸了,国家只能一刀切禁止传销,现在说不定国家也会像98年禁止传销那样被迫禁止所谓的电子商务了!
  • 第3楼, luguo 2007-04-10 11:12:13   投诉 支持(503)
    是啊!兄台所言及是啊! 干什么公司自己先去工商部门及商务部门咨询咨询,有道理!! 望朋友们千万别再上当了! 13391999124
  • 第2楼, luguo 2007-04-10 11:10:22   投诉 支持(364)
    是啊!兄台所言及是啊! 干什么公司自己先去工商部门及商务部门咨询咨询,有道理!! 望朋友们千万别再上当了! 1339199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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