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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查处首例直企未按规定报备与披露信息案

http://www.dsblog.net 2018-07-12 14:10:48


  二是管服结合,在直销监管中同时运用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手段。
  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是以当事人名义登录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了解当事人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的全过程信息。由于当事人负责信息报备及披露的人员已离职,导致其登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后台的密码遗失。办案机关与当事人多次沟通,督促其迅速找回密码。当事人作为一家大型直销企业,并没有认识到依法报备披露直销信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自己仅仅是工作流程上存在瑕疵。办案机关多次派出办案人员,依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告知其直销信息的报备和披露是直销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披露直销信息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直销员的知情权。最终,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真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接受办案机关对此案的处罚。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积极指导当事人完善相关的直销信息报备与披露工作,帮助其依法报备与披露完整的直销信息。


  三是注重经验总结,积累和掌握直销案件办案技巧。
  直销案件的查办与其他经济检查类案件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性。通过查办本案,办案机关总结了以下三点直销案件办案技巧。


  依据线索,顺藤摸瓜。信息报备与信息披露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密不可分,往往一项工作没做好,另一项也存在问题。本案中,办案人员正是遵循这一规律,从一条直销信息未报备的线索入手,抽丝剥茧,发现当事人同时存在直销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注重细节,严谨执法。直销企业基本了解《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但往往仅知道对自身的直销信息需要报备和披露,而对于披露什么信息、如何披露信息、怎样披露信息认识不到位。如本案中,当事人虽然依法对自身的直销信息进行了披露,但存在披露信息不全、不细的问题,未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的规定,对产品价格等内容进行如实、完整披露。由此,督促直销企业依法进行信息报备及披露工作是执法部门开展直销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线上线下,双线出击。直销企业宣传途径十分广泛,在线下通过广告宣传册宣传,在线上一般通过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宣传。同时,直销企业所涉及的产品类型较多,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等多个产品类型,容易在相关许可证、广告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检查中,敏锐地通过检查当事人的宣传手册和官方微信,发现其广告存在违法问题,并对此立案查处。
  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标,存在各种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对此,办案人员建议,各级直销监管和执法部门应以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为目标,对直销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通过举报和投诉、信访接待、官方网站公众留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各类媒体新闻报道、“双随机”抽查、上级转办或者交办的函件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认真梳理和排查出具备立案条件的有价值线索;对于存在问题的直销企业,应当依法查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检查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多种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整改,促进直销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引导其敬畏、尊重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环境。


上海市工商局 周皓


案评: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


  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某外资直销企业连续18个月未按照规定向总局报备信息,且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其中文网站对直销信息披露不完全,未披露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等直销产品信息,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披露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直销信息报备是指直销企业在设立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依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相关经营管理信息的行为过程。直销信息披露是指直销企业在产品销售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过程。信息报备及披露和保证金、退换货制度是直销行业特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三大制度。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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