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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直企分公司擅自变更服务网点该怎样查

http://www.dsblog.net 2018-12-21 14:58:17


  处罚尺度的合理性
  本案案值较小、案情不复杂,但本案的处罚结果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办案机关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部门最终给予当事人3万元的最低额度处罚,但处罚决定书中均没有当事人适用最低额度处罚的情节和理由,需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补充这一内容。


  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制问题
  之前本文已阐述过此类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当前,对于《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关于服务网点设置的规定是否合理,直销行业和监管部门存在意见分歧,即是否有必要设立服务网点和怎样设立服务网点,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和社会成本,同时减少执法成本。但是,在现行《直销管理条例》修订之前,直销企业还是应依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服务网点,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也应依法监管,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监管部门应普及和宣传服务网点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惩罚性规定,引起直销企业重视。另外,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进行摸排,掌握底数,对于擅自变更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并与商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形成执法合力,尽量杜绝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评人 刘 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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