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二)
http://www.dsblog.net 2019-02-14 14:34:06
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体制
行政监管体制是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组织结构与制度。《电子商务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电子商务法》确立的行政监管体制是分工监管体制。
(一)电子商务分工监管体制的基本内容
分工监管是和单一部门监管相对应而言的,指不同政府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行政监管事项。
1.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不同问题的监管。
2.《电子商务法》把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的分工放在一个条文中规定,表明分工监管体制中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是互补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
3.国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子商务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不作统一规定,而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分工监管的主要依据是电子商务涉及多元主体的多种交易或经营行为,包括网上合同、支付、物流快递、电子认证、数据服务和信息安全等重要环节,相应的监管必然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部门。这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监管模式。
(二)分工监管体制下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职责划分原则。在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中,如果某个具体行业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则由该部门进行监管。如果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涉及审批事项,则按照国务院规定明确的主管职责,确定监管部门。目前,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按照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三定方案”确定的。需要说明的是,分工监管虽然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造成监管重叠或漏洞的局限性。
《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一般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其职责包括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按照这一规定,凡是法律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电子商务市场监管领域也是如此。
电子商务的协同治理
《电子商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这一规定确立了电子商务的协同治理模式。电子商务协同治理,是指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而不是仅由单一类型的主体进行监管。协同治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趋势。相对于传统线下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更具虚拟性、 复杂性,必须进行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模式的特点
1.多元共治
即由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治理,不再实行单一的 政府监管。
2.分工协作
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的各方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积极互动,按照各自分工承担不同的管理职责,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紧密协作。
3.政府主导
在协同治理模式下,政府虽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但仍然在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这是因为政府是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具有其他参与主体不具备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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