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二)
http://www.dsblog.net 2019-02-14 14:34:06
(二)协同治理模式中的职责分工
按照《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实践,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
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制度、政策,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依照职能和权限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查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
行业自律既是行业内约束规则的自我制定和实施,也是一种政府监管以外的治理手段。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互配合、有机结合,有利于社会利益与行业目标的均衡。《电子商务法》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责。
3.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般情形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被监管对象。在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的一种类型,既是被监管对象,又是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和实施平台内网络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实现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
4.消费者
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有两个途径。一是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机制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消费者组织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等。
(北京工业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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