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老酒”传销案被濮阳工商冻结1150万元
http://www.dsblog.net 2019-02-18 11:37:38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902行审280号
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先盛,王晓林,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碾子沟村隧道西侧(中国承德北方白酒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347646652R。
法定代表人高桂智。
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濮工商冻决字(2018)第005号《行政冻结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予以冻结。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酒业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等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嫌传销资金,决定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的涉嫌银行资金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申请人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如意洲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熙春
审 判 员 宋瑞玲
人民陪审员 郭香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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