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http://www.dsblog.net 2019-04-16 10:33:29
1月8日起,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无锡通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现公布10件
查处的典型案例
01
江阴市老兵医疗器械经营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功效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纳豆红曲卵磷脂维E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含量“每粒(净含量280mg)纳豆激酶活性高达2000FU”与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中含纳豆激酶428000FU”不相符合,且宣称该产品具有“适用脑血栓、中风、脑供血不足等脑血管病患 、冠心病...人群”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宏兴全脂羊奶粉”(25g/袋)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首席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行业唯一使用产品”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所售保健品的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对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对保健品的广告宣传用语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广告;当事人销售的保健品标签所标注的功效成分与备案证书不一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28.84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江阴市某健康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羊奶粉等保健食品,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张贴旅游产品宣传单、旅游线路广告,未经许可擅自招徕老年人赴句容、无锡等地旅游。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15万元,罚款2万元。
03
江阴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经营的养生臻品茶,外包装未见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应标注的食品标签信息,包装袋背面标注:“功效:调经助孕、驱寒除湿、针对女性激素紊乱、月经量少、痛经、宫寒、卵巢早衰保养等效果明显。(本品属于食疗,请坚持使用)”。当事人销售的“贵足养生”老怀姜泡足粉,外包装未见中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标签标注有 “…功效:暖足、热身、养生、驱寒,具有养脾胃驱风寒,止痛的作用”。当事人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加工分装,且在数种商品外包装上自行修改、打印日期。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保健品货值高达80余万元。
案件进展
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且对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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