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取消保健食品部分证明事项
http://www.dsblog.net 2019-05-31 10:56:05
5月30日,市场总局发布公告,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据庶正康讯了解,拟取消的证明事项中涉及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延续注册、保健食品变更等。
总局表示,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总局同时强调,关于与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此决定经审议公布后,有关证明事项应立即停止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进行考察和核验。
取消的涉保健食品证明事项如下:
01根据部门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拟取消的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证明事项:

02根据部门规章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拟取消的保健食品有关证明事项:

03根据规范性文件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食药监食监三〔2016〕139号;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告2016年第167号)
拟取消的保健食品有关证明事项: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中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取消证明事项”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取消证明事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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