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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 湖北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

http://www.dsblog.net 2026-08-20 10:29:53

  2026年以来,湖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实事项目为抓手,扎实推进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规、以儆效尤,警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一、汉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武汉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托微信社交平台搭建私域社群,诱导消费者添加企业微信,通过播放短视频对“参龟固本酒”进行宣传与推销。视频宣传期间,当事人工作人员宣称该产品具备“溶栓净血”“改善早搏、腰脱”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核查,涉案“参龟固本酒”属药品,其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健脾滋肾、祛湿活络,用于改善气血亏虚、肝肾不足引发的精神疲倦、头昏眼花、失眠健忘等症状,并不包含前述疾病的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汉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经营者利用私域微信群推广药品,擅自使用“溶栓”“净血”等医疗术语,虚构超出药品说明书载明范围的治疗功效,极易误导老年消费者将涉案产品替代正规医疗手段,存在较大健康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私域营销并非法外之地,社群推广、线上宣传等各类经营行为均受法律法规严格约束;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药品功效务必以官方说明书为唯一依据,高度警惕各类产品夸大宣传话术。


  二、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葛店分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鄂州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组织老年消费者到店观看产品宣传视频,推广玉质麒麟工艺品、“四物经丹”牌黄精参杞特殊膳食、“长生脉”牌牛磺酸茯苓丸等产品。宣传视频称上述产品可治疗肿瘤、三高、心脑血管、类风湿等多种疾病,擅自将产品标榜为“国家特级功能性产品”,宣称其功效“高于保健食品、高于药品”,并冒用“国家特殊人群专供”名义开展虚假营销。经查,涉案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疾病治疗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有效佐证材料,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葛店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商家精准定位老年消费群体,通过虚构产品疗效、捏造资质荣誉、冒用权威背书等方式开展虚假宣传,极易误导老年人放弃正规治疗、延误病情,社会危害性突出。本案的查办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厘清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宣传边界,严禁虚构、夸大产品疾病治疗功效;同时提醒老年消费者,切勿轻信“高于药品”“专供特供”等虚假话术,普通食品无法替代药品治疗疾病。


  三、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养俱乐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恩施市某旅养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社区团购、直播带货等渠道,将中老年消费者引流至自建微信群,组织群成员观看直播并选购产品。当事人在微信群内推介销售纳豆红曲胶囊、蜂胶软胶囊等保健食品,宣称产品具有溶解血栓、软化血管、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胆固醇、改善微循环、抗菌消炎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不具备任何疾病治疗作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精准锁定中老年消费群体,利用该群体普遍存在健康焦虑、信息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通过社区团购、直播引流、私域社群营销模式,虚假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诱导消费者线上下单,属于针对性极强的消费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中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网络涉老“坑老”“骗老”违法乱象,对同类不法经营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来源:湖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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