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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发布 以“投资”名义居多

http://www.dsblog.net 2019-09-17 14:13:54

  近年来,不法分子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打着艺术品投资、网络科技、养老保健等投资理财的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致使不少投资者受骗上当。为了让更多市民认清其金融诈骗本质,青岛市处非办、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中级法院现联合发布十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市民识别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投资方式、各类交易平台编织的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一:“投资实体企业”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7年10月份,平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青岛中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年10月份,将该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等11人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男,37岁,陕西省山阳县人)抓获。经查,自2011年“中恒投资”平度分公司成立后,刘某组织业务员对外宣传称,投资该公司资金安全、利率高、公司有实体企业等,吸引公众投资,大肆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并以“中恒投资”平度分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每月支付利息,参与群众580余人,涉案金额7200余万元。2018年4月,该案移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现平度市人民法院正对该案进行审理中。
  案例二:“民间借贷”名义非法集资案
  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单独或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樊某等人以青岛福元运通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声称借出资金有抵押保证安全。李某等人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及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广告及口头宣传等途径,以月息3.5%等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尹某某等24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5.2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被告人樊某先后介绍徐某某等32人向李某处集资1.08亿余元。2016年2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艺术品投资”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4年6月起,青岛某健康咨询公司以销售艺术品、预订养老床位等业务为名,通过发传单、推介会、发放福利等宣传方式,吸引社会群众(主要是中老年人群)成为公司的客户,在没有艺术品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进而承诺以资金占用费名义,根据客户的投资金额定期返还年利率10%-16.3%不等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后返还客户投资本金。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分别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多名群众吸收资金4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产品体验”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0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加盟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青岛成立了北京公司特约代理店,公开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产品体验费每份5500元,缴费一个月后返还3000元,第二个月返还2500元,另外每份再给450元服务费,同时提供一些产品体验。期间,孙某某共吸收180余人存款共计4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五:“投资种植、养殖项目”名义非法集资案
  青岛聚隆基林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某自2004年至2012年期间,采用“出售林权”和“合作托管”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通过业务员和投资客户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称投资速成林的高回报,以每7年为周期,5亩为单元,每亩5000元至6000元不等价格向林主出售公司种植的林地,承诺到期后保证每亩出材量不低于10立方米,每亩地可以获得5000元左右高回报,吸收其他受害人投资购买林权。经审计,自2004年至2012年通过出售林权共吸收资金9200余万元。2016年1月25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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