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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发布 以“投资”名义居多

http://www.dsblog.net 2019-09-17 14:13:54


  案例六:“消费返利”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7年上半年,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民警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零元消费”为名,通过宣传册、电视、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以承诺分期返还客户本金及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集资。2017年7月27日,章丘区公安分局对该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该公司自2014年至2017年11月共向社会吸收资金22.4亿元,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2018年3月,济南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移送章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七:“投资养老、文化产业”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8年5月,南京市公安局通报对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2014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先后以投资、老龄产业、文化发展等名义成立多家公司,并分别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地注册设立300多家关联公司及客服中心,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形式,主要面向中老年人群体,以提供养老、家居服务为名,签约缴纳“服务保障金”、承诺按投资金额大小获得8%-13.5%的收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案件涉及江苏省4万余名投资人,金额约50亿元,南通市设有分公司5个。2018年7月,崇川、港闸警方分别对辖区分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


  案例八:“销售纪念币”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4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祁某某以西安远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远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名义,采取“亲戚介绍亲戚、朋友,员工介绍亲戚、朋友,朋友介绍朋友”或非法发售纪念币的方式,许诺支付2%至6%不等的利息吸收投资人资金,截止2015年11月,共吸收93名投资人2300余万元,由朱某通过澳大利亚“AETOS”外汇交易平台账户进行外汇买卖操作,从中抽取佣金,牟取利益。2015年10月开始,朱某以不能正常结汇为由,不再给投资人返利并退还本金。至案发日,除去已经支付的利息、折返及退还的部分本金,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357万元。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九:“投资高科技产品”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7年1月份以来,江苏酷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一号医未”网络平台以销售蓝莓矿物酵素产品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投资,其基本经营模式是该公司向公众出售每盒蓝莓矿物酵素3000元,购买者每日可以获取100元返利,连续返利40个工作日,购买者的直接推荐人、次级推荐人、三级推荐人均可以获取不同的提成。本案犯罪嫌疑人20名,均已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十:“外汇买卖”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1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原上海鼎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在互联网上宣称上海鼎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新西兰AEC公司代理商,客户可投资至AEC平台买卖外汇,由上海鼎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操盘,操盘盈亏与客户无关,客户额年化收益为24%,向全国招收代理商。后张某成为上海鼎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地区代理商,并从被告人魏某某处分得提成。
  魏某某、张某在未取得中国银保监会许可、未获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借以上述炒国际外汇为名,承诺固定收益,保证本金安全,以委托理财方式,向南通市崇川区等地区不特定人员30余人,吸收存款人民币56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余万元。经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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