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电商平台“围攻”天猫 为的是哪般?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1 09:54:5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沈双双律师在接受《联商网》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沈双双表示,《电子商务法》等已经明确定义“二选一”属于违法行为,个别电商平台在双11前还在坚持商家“二选一”的做法,恐怕是因为利益关系,虽然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但是相应的违法成本低于可能获得的收益时,很多商家可能会作出符合商业利益的选择。
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最多处于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看来,“二选一”限制了交易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理念,让平台、合作方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因为“二选一”,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被迫站队,强迫合作方放弃一部分经营利益,平台之间的竞争被削弱,不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徐乐夫说,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很可能违反《反垄断法》。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对各方反应强烈、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适时立案调查。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将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选一”导致商家很受伤
在“二选一”愈演愈热背景下,受伤的除了平台,还有商家。
在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看来,电商“二选一”给品牌商家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对品牌商家而言,电商“二选一”潜规则,既限制了其交易自由,又限制了其拓展新销售渠道,还影响了其正常的商业经营。
赵占领表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近年来,我们注意到,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有电商平台已经开始采用技术威胁手段,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这样的技术威胁手段很难被直接曝光,因此,在客观上助长了“二选一”行为蔓延。
曹磊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一整套应对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监管方案。例如,一旦有品牌商发现遭遇了流量限制,并提供了确凿证据,监管部门应该立即受理响应,将原本隐蔽的“暴力威胁”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
实际上,任何一个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都是商家获取流量、用户、销售量的一个重要“入口”,尤其是在当下传统零售业不景,很多品牌商线下渠道增速趋缓乃至负增长的背景下,这些商家应该“开源节流”,多主动选择入驻包括天猫、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苏宁易购等在内的主流电商平台“广开门路”。
传统品牌拥抱电商是大势所趋,企业运营电商一方面要“站在巨人肩膀上”,依托第三方平台“借船出海”,另一方面还应该“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面”,与多家平台进行合作,以降低平台依赖度和潜在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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