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发布 益生菌悬了?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5 11:09:16
11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下称《指南》)。
该《指南》曾于2018年10月进行过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内容与征求意见内容差别并不大。
不过有一处仍然值得大家注意:
《指南》中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的条款。
被删除的内容如下:
“ 注册保健食品中益生菌类和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真菌、益生菌相关规定。对于使用上述名单内真菌作为原料的产品,通用名应以名单中的名称命名,其他的可以“可食用真菌”或“XX可食用真菌”命名。
对于使用上述名单内益生菌和卫生相关部门发布的《可食用菌种名单》内益生菌作为原料的产品,通用名可以“益生菌”或“XX益生菌”命名。若配方原料中添加低聚果糖、菊粉的,通用名可为“益生菌低聚果糖菊粉”或“XX益生菌低聚果糖菊粉”。
“XX可食用真菌”,“XX益生菌”是指申请人可以“可食用真菌”“益生菌”作为通用名,但为避免此类产品通用名均为“可食用真菌”“益生菌”,可在益生菌前添加限制性词语“XX”加以区分,如“普瑞益生菌”“普瑞可食用真菌”等。”
庶正康讯技术法规负责人李芃认为, 该内容的删除或许是监管部门有意取消以“益生菌”命名保健食品的吹风动作。
李芃表示, 目前已正式发布的文件中, 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命名为“益生菌”的依据并不充足。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与新发布的《指南》的要求,保健食品“应当以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

今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只是提出将益生菌限定为使用“活的微生物”,并规定“死菌及其代谢产物”应以其实际功效成分作通用名,不得以益生菌命名。
所以对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来说,未来将有可能要求按照原料通用名命名, 如“XX牌双歧杆菌乳杆菌粉”。
目前市场上以“益生菌”作为通用名的保健食品不在少数。上述内容一旦坐实,所有的益生菌保健食品将面临更名。
当然, 对于不符合现行要求的保健食品。《指南》也有条件的提出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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