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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企及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下)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9 14:47:28


  二是调查取证把握较好是本案成功查办的关键点。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法律主体是经营企业,而采取直销经营活动的一般都是自然人,故此类案件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企业的经销人员采取了直销方式销售商品;另一个是企业的经销人员采取直销方式销售商品是该公司允许或者默许的,当事人是此类销售行为的实际操作者。本案中,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中顺利取得了上述关键证据,如取得相关照片证据反映了当事人在未经批准设立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其经营场所内墙体上已经公示了直销员管理制度、直销员奖励等涉及直销活动的宣传内容,为本案的准确定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案件的处罚较为合理。
  本案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该法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有超过314万元的销售收入并被没收,但由于上述销售收入仅是6名当事人会员3年多的销售总额,且当事人在被查处后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得了合法的直销区域核准,从违法行为的性质上看不算非常严重,故取中间档次的罚款是比较合适的,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刘壮

 


山东某集团及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1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与其合作的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搞传销。2017年9月26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泗水县公安局以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对其立案侦查。同时,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进行了前期调查。
  经调查发现,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中,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参与传销活动,证据显示其只是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中,涉嫌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培训场所及货源等条件。泗水县市场监管局遂于2017年9月27日,分别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涉嫌为传销行为提供货源等便利条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另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其注册地及与其合作的直销企业注册地开展业务,而是在山东省临沂市、枣庄市及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南京市、宿迁市、泗阳县等地开展业务。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运作模式如下:要求被发展人员最少购买3600元一单的产品(最多购买15单产品即5.4万元的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该公司的奖励机制:一是购买3单后,每天返40积分(相当于40元钱),以3单为一单元,并依此类推;二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2017年9月26日,泗水县公安局对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进行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传销活动中,为其提供了培训场所、货源等便利条件。
  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产生的利润情况如下:累计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823.77万元,累计发生主营业务成本1594.73万元,累计发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9.98万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209.06万元。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货源的违法行为,依据该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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