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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条例“中医养生保健”以后不能乱用

http://www.dsblog.net 2020-03-30 16:45:19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救治患者,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共9章69条,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中医药宣传周
  新的《条例》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中医药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中药材基地建设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条例》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本省中医药宣传周。


  每个市、县至少办一所独立公立中医医院
  《条例》结合中医药特点,发展中医药服务。其中,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同时对中医科室、中医医师、中医病床等作出规定。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
  《条例》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
  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类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资源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
  《条例》明确,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保健中的作用。特别是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救治患者,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据此强化了相关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中医药参与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
  《条例》明确,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倡导和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来源:安徽商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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