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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调查直播带货 部分主播涉虚假宣传

http://www.dsblog.net 2020-06-29 13:25:46


  值得注意的是,三成直播带货商家没有充分履行证照信息公示义务。本次体验调查的30个直播带货样本中,有9个样本涉嫌存在信息公示不到位问题,占比30%。
  而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问题。本次体验调查的30个直播带货样本中,有3个样本涉嫌通过宣传产品功效或极限用词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例如,体验人员在某直播平台购买一款鱼油软胶囊时,主播宣称“我们家的产品质量这一块绝对是NO.1”“销量在行业排在全中国第二名”。
  “说到底,直播带货就是互联网下新形式的广告宣传销售,只要是广告宣传,就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明确主体责任划分,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带货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结合本次直播带货消费调查结果,建议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通过立法或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相关平台、商家与主播之间的责任划分,加大对平台、商家和主播等各方主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在强化平台责任的基础上,对主播加强教育和管理,通过系统性培训引导和规范化的考评机制,加强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通过内容监管、飞行检查等手段,做好对主播行为的管理和约束,提高直播带货的准入门槛。
  在陈音江看来,主播实际上就是广告代言人,应该承担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如果主播自己就是网店的店主,通过直播推荐自己网店的商品,此时的主播不仅是广告主,而且是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销售者的法律义务,不仅需要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而且要对商品的质量和售后负责。
  直播平台虽然不是交易的直接相对方,但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销售者名称、地址等真实情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要明确平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内部监管措施和自治规则,从加强入驻审核、商品抽检、营销推广、商品评价、违规管理、售后保障、纠纷解决等直播带货交易全流程的审核把关和生态治理,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等造假行为,以及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音江说,直播带货中的商家,一般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也是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陈音江认为,直播带货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其实,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都涉及直播带货,只要真正用好这些法律和相关规定,就可以推动直播带货良性发展”。
  陈音江建议,要压实大型平台的责任,及时查处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一些虚假宣传的网红主播,完全可以按照广告法中的广告代言人进行处罚,这样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此外,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方式购物时,首先,要查看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平台没有公示商家营业执照,就尽量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其次,不要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第三,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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