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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制方式怎样跟上“直播带货”的节奏?

http://www.dsblog.net 2020-07-02 09:57:32

  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业态,直播带货对于活跃市场、促进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对直播带货的监管规制,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体系完整、边界清晰,但在实践中却常显被动。
  有些舆论习惯将新业态出现的问题归咎于政府监管缺失。实际上,缺失的不是监管本身,而是监管的效能。根据中消协的一项专门调查,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货不对版、不退不换、涉嫌假货、不明链接等问题居多。这些问题也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常见问题,已有较成熟的法律规制体系和处置措施——针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品质量有《产品质量法》;商品的价格、交易和售后等有《价格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知识产权问题有《商标法》《专利法》;不同品类的商品还受《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制;甚至主播的表演和用语文明问题,也有《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也就是说,监管可以依靠的法律资源,并不缺。
  直播带货,无论主播是网红、明星、企业家还是素人店主,究其根本是用直播的方式促进并实现销售。商品交易是本质,直播是形式。直播带货,它可以看作网络版的电视购物,也可视作线上商店或展销会现场叫卖,其真正改变的,是传统营销的时空顺序——传统营销由生产、广告、地推、进场、售后等一系列环节构成的周期,被直播带货极大压缩了。后者不需要事先做广告,没有了进场和售点等,做得好,就有望实现从广告到销售“快速变现”。
  本质没有变,时空顺序变了,也就不能仅用传统的主动监管方式来监管直播带货。这很可能事倍功半。监管者需要转变观念,并大胆创新监管手段,尤其是针对直播带货短(行为时间短)、频(行为频次高)、快(行为变现快)的特征,弄清一些基本的监管理念——
  有几个监管理念,首先需要社会、市场和监管部门各方统一认识。其一,市场需要的是高效监管而非低效监管,而监管的目标是规范新业态,使其扬长避短健康发展。其二,高效监管需要一定的观察和研究周期,以充分了解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其三,监管政策的研究不能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有更清醒的认识、更主动的参与,包括问题剖析、技术支持和利益让渡。其四,有的监管措施由监管部门实施可能是高成本低收益的,因此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应当越来越成为广义监管的重要方式。
  明确了这些,就能细化出一些具体问题。比如,产品质量抽检作为一项主动监管措施,如果对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进行抽检,监管部门实施抽检的介入点应放在直播前、直播中还是直播后?直播时间往往很短,监管部门有没有足够能力通过法定程序,在事前或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干预?许多人认为直播带货就是广告,如果这样认定,监管部门针对广告的主动监管措施(即依靠监管部门主动发现并执法)该如何实施、有没有足够的监管资源来实施、能不能有效发现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运用传统的主动监管措施来规范直播带货,需要投入的资源成本与可能获得的监管收益,或将严重失衡。此时,被动监管——即通过舆论、民众、市场主体等的反映来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置,就有一些明显优势。同时,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模式,直播带货的关键环节在于直播平台和交易平台。平台掌握着直播内容输出的技术控制权,以及直播变现后的交易数据,而从直播内容到数据,都是监管的基础所在,因此平台在直播带货治理中应发挥关键作用。
  而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直播带货中的行业自律,更应予以强化。行业各成员一旦形成共识,以民事约定的方式进行自我规范,其标准甚至可以严于法律,这将有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和生存。当前,就有必要对直播带货的商品或服务品类进行限制,比如有专家认为,医药健康类的产品或服务,因其功效因人而异,为防止冲动型消费造成的不良后果,并不适合以直播带货的形式进行营销——这一块,目前虽无法律禁止,但行业却可以有所作为。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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