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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加强直播营销监管指导意见(征意稿)

http://www.dsblog.net 2020-07-30 14:30:12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8月2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请在信封注明“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29日

 

  附件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当前,网络直播营销迅猛发展,为激活消费市场、助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品经营者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主播虚假宣传等问题。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新情况、新特点,坚持规范监管和服务发展并重,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依法打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大力营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二、厘清有关主体法律责任
  (一)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开放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
  其他网络平台经营者如果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
  (二)网络平台参与宣传推广时的法律责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三)商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直播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广告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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