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管办法拟规定:直播带货应提供回看
http://www.dsblog.net 2020-10-26 11:34:49
焦点3: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授权
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并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或者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焦点4:电商平台不得强制商家“二选一”
近年来,网络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或者变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对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同时提出,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上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
该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来源:新京报
相关报道
- 市监总局:重点打击直播带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 最高检:严打直播带货新业态下伪劣商品犯罪
- 直播电商“低俗”“虚假比价”等问题占比第一
- 李佳琦翻车 与消费者共情的主播才能走得更远
- 总局:严厉查处直播带货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dsblog.net推荐
- ·康宝莱两家实验室获认证
- ·长青中国为万亩丛林锦上添花
- ·荣格核心骨干培训会在山西顺利召开
- ·康婷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活动
- ·新时代健康中国志愿服务走进浙江
- ·胡国安新书首场签售会举行
- ·宇航人第九届沙棘植树节举行
- ·完美牌DHA藻油凝胶糖果新品上市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