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业界新闻 » 直播带货再出管理规章 网信办提出了这些要求

直播带货再出管理规章 网信办提出了这些要求

http://www.dsblog.net 2020-11-24 15:18:51

  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规定》要求直播营销平台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开展安全评估;制定直播营销目录;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同时,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记录、保存直播内容,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方面,要求其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另外,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直播间账号名称、头像、简介、标题、封面、布景、人员着装形象等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网信网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